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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致人死傷 業(yè)主共同擔責是否無辜
真正的肇事人沒有找到,明明自己沒有什么過錯,卻要掏腰包賠償對方,的確是一件讓人很難想通的事情。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綠地伊頓公館南區(qū)28幢1單元外人行道上,一位騎車老人被一個高空墜落的磚塊砸中,老人當場身亡。由于一直沒有找到肇事者,死者家屬通過法律援助中心向鏡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案發(fā)地居民樓96 戶業(yè)主(除一樓外)及小區(qū)物業(yè)和開發(fā)商共同擔責給予賠償。
2017年12月29日,此案公開宣判,法院判決事發(fā)小區(qū)物業(yè)公司福田物業(yè)與81戶業(yè)主共同賠償受害人親屬508671元。一審宣判后,福田物業(yè)和53戶被告業(yè)主,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從現(xiàn)有法律看,即便是提起上訴,也很難扭轉這一不利判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當無法找到明確的肇事人時,作為建筑物使用人的物業(yè)公司和業(yè)主,的確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法律的這一規(guī)定可能讓人們很難理解。畢竟,過錯作為一種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在侵權責任體系中舉足輕重。“侵權責任法”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般歸責原則,而在過錯責任原則中,最重要的歸責要件,就是對過錯的認定。如果因為當事人的個人過錯造成高空墜物,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確沒有什么問題。
具體到現(xiàn)實中,還可能存在一種特殊的“過錯”形式,就是因為刮風等客觀因素,造成高空墜物侵權事件的發(fā)生。如果以不可抗力為由辯護,很難得到法庭支持。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而且,作為高層住戶,本應承擔更多的責任義務,一旦造成意外損害,天氣惡劣等并不是免責理由。不過,如果盡到提醒的義務,相應責任可能隨之減輕。
其實,真正看上去“無辜”的,便是找不到肇事人的共同“補償”了。就上述案例而言,從嚴格意義上說,福田物業(yè)公司與81戶業(yè)主,并非是高空墜物的“罪魁禍首”,墜物很有可能僅僅是其中一戶造成的。因此,類似判決也被人詬病為“一人得病,眾人吃藥”。
但是,對于民事侵權,不僅有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還有無過錯責任。如果采用傳統(tǒng)的侵權責任認定方式,由于侵權人身份不明,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以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均無法認定,受害人也就無法行使求償權,容易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媒體曾報道,2001年,濟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終判定無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之所以確立無過錯責任,就是為了在受害人無法得到任何賠償?shù)那闆r下,通過法定的關聯(lián)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經(jīng)濟補償,進而平衡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沒有過錯卻要“埋單”,看似對特定的關聯(lián)人有失公允,卻讓同樣沒有過錯的受害人,能夠得到法律“救濟”,故而是一種更公平的選擇。如果沒有無過錯責任,受害人的“救濟之困”就難以解套,社會的穩(wěn)定性也要受到影響。
當然,無過錯責任的適用,也并不絕對的。對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至于侵權責任,應當由其他無法證明沒有過錯的人承擔。在這起法院判決中,被告96戶中排除了15戶不承擔責任,即是如此。此外,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也相應減輕其他人的公平責任。這是因為“在欠缺充分理由轉由他人負擔時,無辜的受害人應自我承擔生命中的不幸與損害”。
現(xiàn)代法律的核心要義是公平。在類似高空墜物致人死傷案中,判定平均承擔的“補償”責任,分擔了被告的經(jīng)濟壓力,讓“善行”便于操作,也讓被侵權人得到了救濟。看似不合理的分擔責任,足見文明與智慧之光。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過錯 責任 墜物 高空 業(y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