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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廳原副廳長獲刑20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了新疆公安廳原副廳長謝暉案一審判決書,該案于11月6日由烏魯木齊中院宣判,法院認定謝暉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450萬元。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謝暉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4228萬余元,有4978萬余元不能說明其來源,給公共財產造成經濟損失1.2億余元。
檢方起訴33項犯罪事實
47歲的謝暉大學文化,案發(fā)前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15年7月22日,中紀委網站發(fā)布了謝暉的落馬消息,稱其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同年12月29日,謝暉被刑拘,后于2016年1月16日被逮捕。
2017年2月,檢方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謝暉提起了公訴,在受賄罪方面,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為33項,其中32項指控集中在2003年至2013年期間,謝暉利用職務便利,在物資、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其余一項指控其利用擔任自治區(qū)勞動教養(yǎng)管理局局長、自治區(qū)監(jiān)獄管理局局長職務便利,為221人職務提拔工作調動提供幫助,收受賄賂800余萬元。
今年4月25日至4月26日,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在法庭上,謝暉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具體數(shù)額提出異議,認為其中部分屬親友之間的人情往來,不構成受賄罪。同時他表示,決定購買團購房,并支付款項不是其擅自決定的,其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判決數(shù)罪并罰從嚴懲處
11月6日,烏魯木齊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審理后首先指出,謝暉決定購買團購房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糾正了檢方起訴的濫用職權罪。
法院認為,謝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228萬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給公共財產造成經濟損失1.2億余元,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謝暉家庭財產明顯高于其合法收入,有4978萬余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shù)罪并罰,從嚴懲處。
鑒于謝暉歸案后能夠坦白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及玩忽職守和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并主動積極退繳贓款,分別具有主動坦白情節(jié)和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數(shù)罪并罰判處謝暉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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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后引發(fā)“地震”數(shù)十人被處分
根據(jù)《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的報道顯示,更加嚴重的后果是,謝暉在擔任自治區(qū)勞動教養(yǎng)管理局局長、自治區(qū)監(jiān)獄管理局局長期間,帶壞了其所管理的系統(tǒng)內部的人事風氣。
由于謝暉把“會來事”、會找關系的人作為“自己人”委以重任,而那些真正有本事、能干事的人卻被“晾在一邊”,形成了不送就沒有位子、就得不到重用的政治生態(tài)。
謝暉所謂能辦事的標準就是能幫他做一些不符合制度規(guī)定的事,辦一些不合規(guī)矩的事,而不是看重這個干部的群眾基礎、能力素質、工作業(yè)績。
由于謝暉這個一把手反面示范作用,影響和帶壞了自治區(qū)勞教、監(jiān)獄系統(tǒng)的風氣。一些黨員干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紀律、規(guī)矩意識淡薄,重人情輕制度、講實惠忘紀律,逢年過節(jié)、婚喪嫁娶均要有所“表示”。
謝暉案發(fā)后,在其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引發(fā)強烈“地震”,勞教、監(jiān)獄系統(tǒng)多人涉嫌違紀違法。本案中,共有7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42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謝暉 法院 公安廳 副廳 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