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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學生被判刑具有司法示范意義
五名未成年人欺凌同學被判刑。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校園欺凌案進行宣判。五名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或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該新聞在網(wǎng)上引起廣大網(wǎng)民的點贊和支持,不少網(wǎng)民稱大快人心。
筆者認為,校園欺凌不能和稀泥處理,未成年人實施暴力傷害,同樣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校園欺凌學生被判刑而不再是免于處罰甚至不處罰,具有鮮明的司法示范意義,將給予愈演愈烈的校園欺凌現(xiàn)象有力的司法回擊,同時校園欺凌學生被判刑也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對于學校、學生及家長都具有以案普法的警示教育意義。
今年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區(qū)某職業(yè)學院的一名女學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學校女生宿舍樓內,采取惡劣手段,無故毆打、辱罵兩名女學生。其間,五名女被告人還脫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學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機拍攝了羞辱、毆打視頻,事后還在自己的微信群內小范圍進行了傳播;其中一名被害人,當天先后被毆打了三次。經(jīng)鑒定兩名被害人均構成輕微傷,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無法正常生活、學習。鑒于五名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均未滿十八周歲,在被羈押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考慮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依法對五名被告人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趙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這一司法判決體現(xiàn)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案校園欺凌惡行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考慮到未成年的因素,沒有適用五至十年的上限處罰,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下限內采用了一年以下的從輕處罰,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近年來,校園欺凌已經(jīng)成為一個嚴肅且嚴重的社會問題,它和學生之間開玩笑、鬧矛盾、沖突打架是不同的。欺凌者的欺凌行為具有長期性、隱秘性、雙方強弱關系不對等等主要特征。直接欺凌表現(xiàn)為語言、肢體等方式的攻擊,而間接欺凌則是指排斥、孤立、散布謠言等。
北京的這一判決表明,未成年人實施暴力傷害,同樣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對未成年人從輕處罰并不等于不處罰或者免于處罰,實施嚴重校園欺凌的未成年人同樣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應當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司法機關要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向全社會普及這樣的法律常識:未成年人實施暴力傷害,同樣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同時,也要教育和鼓勵家長、學生和學校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好學生權益。當然,校園欺凌需要全社會綜合治理,僅僅依靠法律的手段也是不夠的,但沒有法律手段也是萬萬不能的。
治理校園欺凌行為,政府已經(jīng)在行動。2016年11月11日,教育部聯(lián)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lián)等九部委印發(fā)了《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
11月4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公布了《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建議有關部門抓緊反校園暴力法立法工作,待有關行政法規(guī)和配套規(guī)定施行一段時間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針對校園欺凌,不少學校和欺凌者及其家長,往往習慣于把它混同于學生們之間開玩笑、鬧矛盾等,拿未成年人當擋箭牌,和稀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種漠然的態(tài)度和姑息遷就的心理讓校園欺凌現(xiàn)象愈演愈烈。對于校園欺凌就應當理直氣壯地說不,依據(jù)情節(jié)后果的輕重,該判刑就判刑,該處分就處分,決不能含糊了事,決不能姑息遷就。
期望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這一司法判決,成為依法懲處校園欺凌的典型案例,給學校師生和家長上一堂生動的普法課,讓校園欺凌的實施者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欺凌 校園 學生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