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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賭客被指“出老千”被2人敲詐 給30萬才脫身
被指“出老千” 賭客遭敲詐
被索要30萬元才放人 兩名被告人因敲詐勒索罪分別獲刑4年和6年
施某、林某和鄢某等人在屋內(nèi)賭博,其間施某、林某二人以鄢某“出老千”為由,向鄢某等3人敲詐勒索錢財。鄢某等人被迫無奈,向二人賬戶先后轉賬30萬元后才得以脫身。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施某、林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一審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4年和6年。
賭博敲詐3人3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施某、林某與被害人鄢某等人在海淀區(qū)西三旗某房間內(nèi)進行賭博活動。當日21時許,施某、林某伙同他人以發(fā)現(xiàn)被害人鄢某等3人在賭博過程中“出老千”為由,向3人索要30萬元,后3人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別轉賬給施某16.1萬元、轉賬給林某13.9萬元。同年1月9日,施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施某于當日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林某抓獲。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施某、林某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庭審中,施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施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出老千”是本案誘因,因此被害人存在過錯。此外施某案發(fā)后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節(jié),當庭認罪悔罪,親屬已積極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而林某則不認罪,他辯解稱銀行賬戶中收到的13.9萬元是施某的還款,不屬于敲詐勒索,不構成犯罪。
庭審辯稱所得系欠款
被害人鄢某稱,事發(fā)當天他和哥哥、同鄉(xiāng)去找施某玩牌,在牌桌上施某說他們使詐,對方先是把門鎖上,后來幾個人一擁而上,要求他們3人將身上的錢、手機和車鑰匙掏出來,并搜了他們的身。
接著林某說自己輸錢了,是他們3人使的詐,讓每人立刻拿出10萬元,拖延半小時每人還得加10萬,要不就卸胳膊腿。鄢某說,之后他們幾人各處借錢,通過網(wǎng)銀給林某的賬號上共匯入13.9萬元。后施某又押著他們其中一人去ATM機轉賬16.1萬元,共向林某、施某的賬戶內(nèi)轉入了30萬元。轉賬完畢后,對方還讓鄢某打了張借條,鄢某等3人才被放走。
被告人林某則稱,在牌桌上施某突然提出鄢某“出老千”,就不玩牌了。他發(fā)現(xiàn)其中一人耳朵里戴著耳機,他就把耳機摳出來。之后施某叫他到樓道,讓他看了一張欠條,說鄢某欠他30萬元,可以借著“出老千”之事把錢要回來,二人商量不還錢就不讓他們走,可以把車扣下來。
回到屋里后,他讓對方3人把身上的東西都掏出來,并跟對方說當日必須還錢,要不然就把車扣下。林某說,施某曾在2014年向他借過14萬元,之前還借過1萬現(xiàn)金,共15萬元,所以他收到的13.9萬元是施某歸還的欠款。不過施某在法庭上稱,鄢某等人案發(fā)前沒有向其借過錢,案發(fā)前他也沒有向林某借過錢。
以敲詐勒索罪分別獲刑
對于林某的說法,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經(jīng)查,施某、林某與被害人鄢某等人于案發(fā)當日一起玩牌,施某以被害人“出老千”為由,伙同林某及他人利用人數(shù)優(yōu)勢、通過言語威脅的方式勒索被害人財物。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顯示,施某表示與鄢某之間沒有借款關系,也不欠林某錢款,金額30萬元與匯入施某、林某二人賬戶中錢款總金額吻合,足以證明林某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勒索被害人財物的事實,林某的無罪辯解無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采納。
鑒于施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情節(jié),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涉案贓款已退賠,故對二被告人均酌予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施某有期徒刑4年、林某有期徒刑6年,并各處二人罰金5萬元。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3名賭客 出老千 被2人敲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