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孕婦等特殊人群販毒如何懲處?最高法:寬嚴相濟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介紹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有關情況及《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書(2012—2017)》有關情況,發(fā)布10起人民法院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近年來,毒品犯罪分子組織、利用孕婦、哺乳期婦女、艾滋病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況時有發(fā)生。特別是近幾年,云南、四川一帶利用特殊人群從邊境運輸毒品,向內地進行販運的情況時有發(fā)生。
他分析,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既加大了查緝犯罪的難度,同時部分這類人員因為身體情況特殊,如孕婦、哺乳期婦女、艾滋病人,也存在不適宜羈押的問題。
“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人民法院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qū)別對待。
馬巖表示,對于組織、利用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慮到這類人員具有明顯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觀惡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體現(xiàn)從嚴。在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對于組織、利用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從嚴懲處,對其中罪行嚴重的,依法判處重刑乃至死刑。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發(fā)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釋,在第四條中將組織、利用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增列為‘情節(jié)嚴重’情形,依法升格適用法定刑。”馬巖說。
另一方面,馬巖強調,對于參與毒品犯罪的特殊群體人員,如果確實屬于受雇用、指使參與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的,人民法院依法給予從寬處罰;如果屬于職業(yè)毒犯、毒品再犯、主犯,或具有其他從嚴處罰情節(jié)的,人民法院則依法嚴懲。
馬巖表示,今后,人民法院將繼續(xù)積極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對涉毒特殊群體人員的禁毒宣教、幫困扶助等工作,防止這部分人員被利用實施毒品犯罪,通過綜合治理來解決這個問題。
編輯:曾珂
關鍵詞:特殊人群販毒 如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