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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李晉華被判刑
新華社鄭州5月16日電(記者李麗靜)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李晉華因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近日被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及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
李晉華曾任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長和主抓反貪的副檢察長。2015年4月11日,經河南省委批準,李晉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次年11月16日,濮陽市中院開庭審理李晉華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李晉華自2004年至2014年在擔任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土地開發(fā)、協(xié)調案件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68.5082萬元、美元2萬元。李晉華還有價值人民幣1322.0707萬元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李晉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shù)罪并罰。其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應從重處罰;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贓款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李晉華受賄犯罪所得及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李晉 晉華 河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