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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太陽花女王”涉嫌賣淫作偽證 被判3個月徒刑

2017年04月18日 15:18 | 來源: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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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喬安出庭作證時堅稱“賣酒”不是賣淫,被檢方依偽證罪起訴,臺北地院今天判劉喬安3個月徒刑。(來源:臺灣聯合新聞網)

海外網4月18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太陽花女王”劉喬安(本名劉依函)3年前被曝是高檔“援交妹”,而她在出庭作證時堅稱她是去“賣酒”不是賣淫,檢方通過勘驗聊天記錄認定她說法不實涉嫌偽證,去年12月29日依偽證罪起訴劉喬安。臺北地方法院今日(18日)依偽證罪,判劉喬安有期徒刑3個月,可上訴。

2014年底,臺灣《壹周刊》爆料劉喬安在臺北知名飯店與港男“援交”,價碼從10萬(新臺幣,下同)改至3萬元,劉喬安不愿意,還說3萬元是酒店小姐的價碼,她并非酒店小姐,最后劉喬安對港男說:“我可以便宜一點,因為我覺得你人很nice,可是3萬我真的不行。”

報道刊出后,劉喬安怒告時任《壹周刊》社長、撰稿記者等人涉嫌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名譽部分雙方和解,妨害秘密部分,檢方認定周刊是為揭發(fā)賣淫集團才偷拍,非為營利目的,去年將相關被告不起訴。

臺北檢方在偵查此案時,曾以證人身分傳喚劉喬安出庭。針對檢方詢問她當天去飯店的動機時,劉喬安證稱是去“賣酒”,而非《壹周刊》報道是去賣淫。但檢方陸續(xù)傳喚時任《壹周刊》社長及撰稿記者,并勘驗劉喬安被拍的視頻及她與記者間的LINE對話記錄,認定劉喬安稱去“賣酒”的說法不實涉嫌偽證,去年12月29日依偽證罪起訴劉喬安,并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今日(18日)依偽證罪,判劉喬安有期徒刑3個月,可上訴。

劉喬安2014年因參與臺“太陽花學運”被拍下數張照片而爆紅,被捧為“太陽花女王”。此前,劉喬安就曾被告與室友鐘宜姿、戴君儀介紹島內女子赴島外進行性交易,涉嫌妨害風化罪。臺北地方法院2016年6月30日一審宣判,劉喬安中介賣淫被判刑6個月、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另支付公庫16萬元。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太陽花女王 劉喬安 賣淫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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