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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男子失戀尋宣泄 2年猥褻11名男童獲刑6年半
原標題:南寧一打工男子失戀尋宣泄,兩年猥褻11名男童獲刑6年半
在南寧打工的李某失戀后心態(tài)發(fā)生變化,他多次用金錢引誘、哄騙11名男童到其住處實施猥褻,性質(zhì)惡劣。12月28日,良慶區(qū)法院一審宣判李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李某今年31歲,于2014年從老家來到南寧打工,租住在良慶區(qū)一所小學附近。李某下班買菜的時間剛好與學校放學時間吻合,久而久之就跟兩名男童熟絡(luò)起來。不料,李某竟動起了歪腦筋,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利用兒童涉世未深,缺乏性知識的弱點,采取用金錢引誘、哄騙等手段,對11名男童多次實施猥褻,其中多名被害人未滿12周歲。今年6月份,該學校老師意外得知此事后趕緊到轄區(qū)派出所報案,李某隨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12月28日,法院一審宣判李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李某為何會做出如此舉動?歸案后,李某稱自己與女朋友分手后心情不好,遂以此來宣泄。面對媒體,李某承認自己失戀后產(chǎn)生了心理扭曲。
法官說法:嚴重侵害兒童從嚴懲處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14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犯猥褻兒童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應(yīng)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被告人為追求性刺激,猥褻多名兒童,已屬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嚴重侵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應(yīng)從嚴懲處。
心理專家:極度自卑造成心理扭曲
廣西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李雪梅表示,從李某的行為分析,他應(yīng)該是一個極度自卑、沒有自信,自我感覺很失敗、自我否定很嚴重的一個人,他的內(nèi)心會埋藏著很多苦悶和憤怒。為了建立“自信”,獲得自我認同感,他只能找比他弱小的人下手。
李雪梅認為,此類人群的心理應(yīng)該與以往的生活經(jīng)歷有關(guān),一些特殊的遭遇使他們的心理產(chǎn)生了一定扭曲,若得不到及時的心理治療,一旦遭受外界刺激,比如失業(yè)、失戀等,就很容易控制不了自己,將扭曲的心理暴露出來,甚至去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對于這類人,李雪梅建議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不對勁,應(yīng)盡快找心理專家咨詢,及時做心理疏導。
對于未成年人,李雪梅提醒,作為監(jiān)護人的家長一定要重視對孩子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性心理教育,讓孩子學會并掌握自護的方法。
編輯:曾珂
關(guān)鍵詞:打工男子失戀尋宣泄 猥褻男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