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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具有充分法理和法律依據(jù)
——專家解讀全國人大釋法之二
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記者齊湘輝 查文曄)全國人大常委會7日全票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多位專家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表示,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作出的法律解釋,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據(jù)。
針對香港一些人和某些西方媒體指責,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李樹忠表示,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對任何一部全國性法律或其中一個法律問題進行解釋。人大依法行使憲制性權力,對香港基本法作出權威解釋,程序正當、合法,無可非議。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表示,根據(j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文作出解釋。不論需要解釋的事項是否涉及訴訟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可以釋法,可以依據(jù)香港特區(qū)終審法院的請求釋法,也可以主動釋法。而且,人大釋法有最終和最高的效力,香港特區(qū)法院必須遵循。
“人大釋法不僅源自基本法的規(guī)定,還源自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其解釋效力的終極性也與憲法第五十七條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地位的規(guī)定精神相一致。”鄒平學說。
中國人民大學臺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齊鵬飛表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憲制基礎。根據(jù)憲法和基本法的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其解釋與基本法條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專家們一致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不容置疑,對其釋法決定,香港特區(qū)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一體遵循。此次釋法合法合理合規(guī),有助于香港法院和各界更好地理解和執(zhí)行基本法相關條文,有助于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fā)展利益,有助于維護香港的根本利益、法治和基本法的權威。
對于個別人和個別媒體指稱人大釋法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專家直斥這種說法“罔顧是非、錯誤之極”。鄒平學指出,根據(jù)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香港特區(qū)法院的司法獨立是指香港特區(qū)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五次釋法都十分審慎,即使人大釋法與香港法院審理的案件有關,人大也沒有介入和干預法院審理個案,香港法院的司法獨立沒有受到任何損害。
“人大釋法和香港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一樣,都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都是維護香港法治、維護基本法權威,它們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把人大釋法與香港法治對立起來不僅錯誤,也十分有害。”鄒平學說。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天武表示,香港特區(qū)法院的司法獨立,其實質(zhì)是保障獨立進行審判而不受任何干涉,對應的是法院審理個案的情況。人大釋法與法院獨立審判并不沖突,并且依據(jù)基本法,法院在審判時應以人大釋法為準。
對于此次人大釋法是否限制了被選舉權的疑問,李樹忠強調(diào)指出,被選舉權也有底線,就是不能分裂國家,這是參選公職者應具備的基本的法定要求。這次釋法把“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列為參選或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這是最基本政治倫理的體現(xiàn)。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表示,任何國家的公職人員都必須效忠國家憲法,這是國家憲政的基本原則,也是公職人員必須遵循的政治倫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實際上就是效忠條款,明確香港特區(qū)主要公職人員的政治效忠問題。從法理上講,這一條款及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不僅是對如何宣誓效忠的程序性規(guī)定,更是對政治效忠問題本身的實體性規(guī)定。
“個別香港立法會候任議員公開主張分裂國家的‘港獨’,已經(jīng)違背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立法會議員做出的政治效忠要求。按照基本法規(guī)定,這些議員無論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最終完成宣誓,在政治實質(zhì)上因為違反了政治效忠原則已不適任。”強世功表示。(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人大釋法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