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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此前多次虐打女兒 因上班無人照看用繩將女兒綁在床邊 法院終審判刑兩年
因為四歲的女兒文文(化名)經(jīng)常將大小便拉在褲子里,白天睡覺晚上哭鬧等原因,母親袁某多次用衣架打屁股、針扎耳朵和手指等方式虐待文文,為防止文文白天一個人在家亂翻東西和睡覺,袁某用塑料袋擰成的繩子反綁其雙手、套住其脖子拴在床上,致文文機械性窒息死亡。廣州市中院日前對這一家庭悲劇作出終審判決,考慮袁某家庭經(jīng)濟困難,且有易急躁、沖動的精神障礙,其主觀惡性并非十分惡劣,家中還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撫養(yǎng),以虐待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二年。
文/廣州日報記者魏麗娜
袁某和丈夫張某從湖南到廣州增城打工,2015年3月起住在增城區(qū)荔城街城北路一間出租屋,兩人育有兩個孩子,大的是男孩十歲,小的是女孩四歲。
去年8月份開始,袁某因女兒文文不聽勸教,經(jīng)常將大小便拉在褲子里等原因,對其多次用鐵衣架打、用繩捆綁雙手、用針扎耳朵、屁股、鼻子及手指等。多次虐打四歲女兒
文文的哥哥作證稱,妹妹晚上不肯睡一直哭鬧,爸爸媽媽叫她不要哭,但是妹妹不聽,爸爸媽媽就會打妹妹。爸爸一般是用手打妹妹的手和屁股,不是很大力。媽媽會先叫她不要哭,不聽就用衣架打她的手、屁股和背部,打得大力一點。
“會一邊打一邊很兇地罵妹妹,一直到妹妹不哭為止。”文文的哥哥說,他曾看見妹妹手臂上有瘀青,一只耳朵和手指也有傷痕,“是爸爸媽媽用衣架打的,我不聽話時也會被打屁股,但是力氣不大。”
文文的哥哥作證稱,妹妹比較頑皮,有時還打爛家里的東西。因為白天家里只剩妹妹一個人,媽媽用垃圾袋擰成繩子,將她綁在房間靠墻的床腳,再放一個小凳子在妹妹面前,凳子上放手機不停播放動畫片,直到中午媽媽回家。媽媽不是綁得很緊,妹妹能靠在床腳上休息。
用繩反綁致死女兒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12月4日7時許,袁某用鐵衣架毆打文文的背部等,接著又用縫衣針扎文文的耳朵、胸部,又用眉毛夾夾大腿內側進行虐待。打完后,袁某將文文雙手反綁,用塑料袋制成的繩子一端套住脖子,另一端套在床架上,然后去上班,留下文文獨自一人在家。
中午12時許,袁某下班回家發(fā)現(xiàn)文文不省人事,遂將其送往增城區(qū)人民醫(yī)院搶救,經(jīng)醫(yī)生診斷文文已死亡。醫(yī)務人員發(fā)現(xiàn)小女孩全身多處傷痕、手部頸部有勒痕,死因可疑而報警。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文文符合條帶狀物壓迫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他們說
袁某:打完孩子會內疚哭泣
袁某供述稱,女兒文文兩歲半時才把她接回身邊,她當時特別瘦小,頭發(fā)也不多,整個人看上去不是很精神,大小便不能自理,睡覺會打呼嚕,有時睡著還會大叫。說的話文文能聽懂,會回答“好”、“知道”,如果問她一點深層次的問題,就說“聽不懂”。
袁某承認虐打女兒,“一開始用衣架打她的屁股,后來打她的腳,有幾次手指甲及腳趾甲被我打破皮。有幾次她將屎拉到褲子里,我教她洗干凈,她沒有學會,我就很生氣拿衣架打了她的頭,每次都打到破皮,再給她涂云南白藥。”
“10月份的時候,我開始用針扎她的耳朵和手指。”袁某稱案發(fā)當晚,文文一直哭鬧致其一夜未眠。早上7時許,心情煩躁的她脫光文文褲子用衣架打屁股,打了十幾下,文文鬧得更加厲害,袁某就用眉夾夾她和用針扎她,“記得用針扎了她鼻尖幾下,兩個耳朵共扎了20多下,屁股也扎了20多下,還用眉夾夾她的大腿內側,多少下記不清楚,用手指頭敲她的頭,用拳頭打了她的左眼,還用腳踢了她的腳兩三下,就沒有那么生氣了。”
為何要用繩子綁住文文的脖子,袁某辯稱,她怕文文白天睡覺而晚上不肯睡,就綁住文文頸部讓其不能睡覺。至于為什么綁手,袁某稱是怕文文亂摸電器之類的東西。
袁某稱,她老公、妹妹、好朋友等都說她有抑郁癥。“說我做事太極端,我自己也覺得患有抑郁癥,每次打完孩子后我都會很內疚還會哭,但是我沒去過醫(yī)院檢查。”
袁某丈夫:孩子智商有問題 教東西學不會
文文的爸爸張某稱,文文的智商有點問題,但沒有帶她去醫(yī)院詳細檢查。“教過她一些事情,反反復復都學不會,還經(jīng)常尿褲子,不會自己示意要去廁所,我們覺得她智商不行”。
文文出生一個月后就交給在花都的爺爺奶奶照顧,張某夫妻倆當時在東莞長安鎮(zhèn)打工,2014年7月才將文文接回。張某說,2014年9月,曾將文文送去幼兒園,因為文文每天都在幼兒園尿褲子,上了約半個學期就退學了。
袁某同事:她對女兒有偏見
袁某的同事賀某表示,袁某性格容易激動,容易生氣,但與同事相處很好。袁某對兒子很好,兒子身上穿的衣服估計比較貴,還經(jīng)常給兒子零花錢,但袁某對女兒有些偏見,有一次她將女兒帶來廠里,小女孩穿得比較寒酸,身體瘦弱。因為她女兒把尿拉到褲子上了,袁某就跑過去罵她。
終審:主觀惡性不大且尚需撫養(yǎng)未成年人子女 予以輕判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多次以打罵、捆綁等方式長時間地虐待其年幼的女兒,并致其女兒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袁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人員到場后將其帶走調查,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犯虐待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宣判后,袁某上訴認為其因家庭困難,為防止女兒在家里發(fā)生危險,才用繩子捆綁女兒。其并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女兒死亡,且其還有一兒子需要照顧,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法醫(yī)鑒定意見證實袁某在作案過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鑒于本案是家庭悲劇,袁某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且有易急躁、沖動的精神障礙,對有缺陷的女兒采取體罰的方式進行管教。其主觀惡性并非十分惡劣,其罪行并非十分嚴重;另考慮到其家中還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撫養(yǎng)。原判量刑偏重,予以改判,終審判決袁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編輯:薛曉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