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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女子被丈夫打回娘家 再回家丈夫拒絕其進門
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
女子郎,是案件的原告,她要告的是丈夫王。
15年前,郎與丈夫登記結婚并開始共同生活。兩年后,兩人的女兒出生。郎回憶說,剛結婚的前幾年,她和丈夫的關系還十分好,能夠相敬如賓。自2010年以來,丈夫的脾氣越來越壞。除了時常無故發(fā)火、罵人,還用侮辱性的語言傷害自己,甚至動手打人。郎說,因為自己身體不好,就一忍再忍。
兩人的最后一次沖突發(fā)生在2014年年底,那次王再次動手打了郎,傷心的郎回了娘家。從那以后,丈夫從未說過一句認錯的話,也從未接過郎。郎的家人把她送回家,丈夫也拒絕讓她進門。在這期間,女兒一直隨郎生活,丈夫王沒有給過一分錢生活費。郎提起訴訟,要求丈夫王每個月支付生活費1500元。
對于妻子的起訴,王沒有答辯。法庭上,郎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包括結婚證等,相關證據(jù)顯示,王的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法院認為,夫妻間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郎和王是夫妻關系,于2015年1月20日分居。在這期間,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王對沒有經(jīng)濟來源的郎未盡到扶養(yǎng)義務。法院判決,王自2015年2月起每月給付郎扶養(yǎng)費1200元。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