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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業(yè)主私拆暖氣拒交供暖費敗訴
京華時報訊 楊女士為父母購買房屋一套,依照父母要求在裝修過程中將房屋內全部的暖氣片拆除。自2011年至2015年4個采暖季,楊女士均未交納供暖費。經供熱公司催要未果,將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交納供暖費共計1萬余元。昨天上午記者獲悉,通州法院認為,楊女士私自拆除屋內供暖設施的行為不妥,但考慮到屋內散熱器拆除后,屋內熱能減少,判決楊女士給付供暖費8000元。
2010年,楊女士購買了位于通州區(qū)某小區(qū)的房屋一套,同年年底,楊女士向小區(qū)物業(yè)提出房屋裝修裝飾申請。楊女士稱,因其父母講究健康養(yǎng)生,堅持夏天就該熱著,冬天就該凍著,所以其在裝修過程中依照老人的意愿將房屋內暖氣片全部拆除。
網(wǎng)絡圖片(圖文無關)
2011年5月,小區(qū)物業(yè)對楊女士的裝修進行了驗收并制作
《裝修驗收表》,該驗收表明確載明:“采暖全部拆掉。”此后,自2011年年底至2015年的4個采暖季,楊女士均未交納供暖費。經供熱公司催要,楊女士亦拒交,后供熱公司在去年將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交納4個供暖季的供暖費共計1萬余元。
庭審中,楊女士辯稱,她當初拆除暖氣片系經過供熱公司和物業(yè)公司同意,而且這幾年屋內沒有暖氣片,也不可能達到供暖溫度,不交或少交暖氣費也是應該的。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恰巧2015年供暖季尚未結束,法官遂到楊女士所在小區(qū)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經勘查確認,楊女士家的暖氣片確已全部拆除,其熱計量表當日的讀數(shù)為23279.64,其房屋所在同單元同層的熱計量表讀數(shù)為39325.37。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用戶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擴大采暖面積或者增加散熱設備;用戶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熱效果或者妨礙對設施進行正常維修養(yǎng)護;用戶拆改室內自用采暖設施的,應當經供熱單位確認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和不妨礙設施維修養(yǎng)護。
本案中,楊女士未經供熱公司的確認私自拆除屋內供暖設施的行為實為不妥,且其僅拆除了房屋內的散熱器,其房屋內的供暖管道依然能夠提供一定程度的供暖,楊女士仍應向供熱公司交納相應的供暖費用。但考慮到房屋內散熱器拆除后,供熱公司向楊女士房屋提供的熱能確有減少,故法院對于供熱公司主張的供暖費用的數(shù)額予以酌減,具體減少比例酌情確定為20%。綜上,法院最終判決楊女士給付供熱公司4個采暖季全部供暖費的80%,共計約8000余元。
■釋疑
擅自改采暖設備會產生供熱失調
此前,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市市政市容委相關負責人在解答《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時表示,用戶室內采暖系統(tǒng)都是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安裝的。用戶擅自改動室內采暖設備,會破壞供熱系統(tǒng)的整體結構,產生供熱失調,影響整體系統(tǒng)的運行。非專業(yè)作業(yè)人員自行拆改采暖設備,由于缺少必要的施工安裝經驗,安裝質量難以保證,容易出現(xiàn)安裝不嚴,產生漏水,嚴重時會造成用戶財產損失和公共利益損失。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