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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三“轉正”不成 逼情夫寫下30萬“情感借條”
大慶市某公司老總范江,找了個小他18歲的情人,被妻子發(fā)現(xiàn)后和情人分手。分手時,情人逼著他在30萬元的“情感借條”上簽了字。當范江不再“還錢”后,情人帶著借條告上法庭,索要剩余18萬元“債務”。
近日,大慶市高新區(qū)法院審理了此案,認為沒發(fā)生實際借款,駁回訴訟。
52歲的范江是大慶一家商貿公司的老總,于2011年結識了小他18歲的少婦顧小敏。此后,范江時常約顧小敏出來,為其購買高檔衣服和首飾,成為情人關系。
2013年,兩人的事被范江妻子鄭某發(fā)現(xiàn),鄭某聯(lián)合女兒施壓,范江與顧小敏分手。分手時,顧小敏說:“我也不求和你結婚,但是你要給我30萬!”范江便寫了一張“欠顧小敏30萬元整,10日內還清,欠款人范江,2013年4月15日”的借條。
幾個月后,范江給了顧小敏12萬元,此后一直躲著她,手機關機,單位也不去了。今年8月初,顧小敏將范江起訴到法院,索要剩下的18萬元。
庭審中,顧小敏訴稱,范江于2013年以生意需要周轉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了30萬元,已償還12萬元,剩余18萬元至今未還。范江辯稱,雙方曾是情人關系,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欠條就是“分手費”。
法院受理查明,2013年借款期間,顧小敏銀行資料中沒有一筆單據(jù)超過2萬元,根本沒有實力借款,對出借的30萬元的來源也陳述不清,且無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借款一事,無法僅憑一張借條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故駁回顧小敏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解讀
不合法不道德收入不受法律保護
黑龍江省民強律師事務所主任段接偉律師稱,根據(jù)我國民法,“分手費”這種既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也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收入,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條件,一方面需要借條、收條等借款憑據(jù);另一方面還要提供支付借款的證據(jù),可以是第三方人證和物證(包括銀行取款憑證、支付憑證),如果當事雙方只是通過簡單的現(xiàn)金支付,借款方需要講明借款的來源及借款用途,如借款是自己通過繼承、轉借等來源獲得的合法收入,在符合邏輯關系的情況下,法院也會予以采納。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