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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無法接受荷蘭藏家條件 跨國追索已發(fā)律師函
備受關注的福建“肉身佛”歸國一事有了新的進展,近日荷蘭收藏家通過國內(nèi)媒體提出的歸還給大寺廟、要求補償、進行其他研究三個要求。對此,“肉身佛”家鄉(xiāng)、福建省大田縣陽春村村民代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荷蘭收藏家提出的歸還條件并無誠意,村民無法接受。
目前,跨國司法追索相關取證工作已基本完成,律師團已于今天上午向荷蘭藏家方面發(fā)出律師函,計劃本月12日前往荷蘭法院提起訴訟。
提三條件
藏家要求佛像還給普陀寺 并得到一筆合理補償
章公祖師肉身像跨國司法追索相關取證工作已基本完成,福建省大田縣陽春村村民代表委托的律師團表示,計劃近期前來荷蘭開展工作。在跨國起訴即將開啟之際,荷蘭藏家近日通過電話和郵件向記者介紹了他提出的三個歸還條件,其中之一為要求得到一筆合理補償。
藏家提出的條件說:“第一,我要求將佛像歸還給一座佛教大寺,而不是村里的小廟。第二,我想做些與佛像無關的研究,希望中國方面配合。中方表示同意,但是一直沒有兌現(xiàn)。第三,我要求得到一筆合理補償,他們不同意。我又把佛像放入一組藏品,如果有人將整組藏品買下給中國,佛像的單價就無從知曉。他們也不打算這么做。”
記者從多方渠道獲悉,荷蘭藏家希望將佛像歸還給廈門市南普陀寺。中方數(shù)月前已告知藏家,廈門南普陀寺已開具證明,稱其自開山以來從未供奉過任何肉身像,現(xiàn)今也無意供奉章公祖師。
關于藏家前去中國開展石刻研究的要求,中方已答復:“將在雙方達成章公祖師像返還實際意向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荷蘭二戰(zhàn)劫掠藝術品歸還委員會副主席、阿姆斯特丹大學藝術與法律教授范德弗利女士告訴記者,藝術品回歸案例中,如果藝術品非常珍貴、狀態(tài)脆弱,的確曾有歸還方要求原屬國選擇滿足保護和展示條件的博物館,原屬國也有義務為保護和展示珍貴藝術品創(chuàng)造充分條件,但章公祖師像顯然不是單純的藝術品,而是文化物品和宗教物品。
她說:“對于作為文化和宗教物品的佛像而言,接收寺廟是大是小,是新是舊,全都無關緊要,因為唯一能夠評判佛像是否得到妥善對待和應有保護的人是佛像的信仰者和使用者。”
范德弗利教授認為,中國村民首先要證明這尊佛像屬于他們的村子,然后證明,時至今日,佛像所代表的文化和信仰依然是活生生的,佛像依然是村里文化生活和宗教信仰至關重要的部分。
專家說法
藏家打包交易的想法“荒唐可笑”
關于“合理補償”,范德弗利教授認為,如果藏家能夠證明當年是合法獲取,中國方面給予藏家一定補償以促成返還,“這樣做合情理,雖然并不必要”;如果中方能夠證明,只要藏家當年做足盡職調(diào)查,就一定會知道佛像是被盜文物,那就是另一回事。
藏家說過當年是花4萬荷蘭盾將佛像買到手(1歐元約合2.2荷蘭盾,2002年歐元流通以后,荷蘭盾退出歷史舞臺)。他還說過,曾有人出1000萬歐元購買佛像,他也沒有出手。
藏家告訴記者,兩年前,一些歐洲收藏家已將手中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匯成一組,并委托中間人處理,他最近把章公祖師像也放在其中。他說:“我9月份跟中國政府的人說的是,如果佛像作為整組藏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一起買下,那佛像的實際售價肯定低于很多人提議向我購買時開出的2000萬至3000萬美元。”
11月底,藏家向多家媒體宣布:“且不論當年購買價格及后續(xù)投入(修復、安裝、文檔修訂、大量案頭和實地調(diào)研),這尊佛像本身就是一件極其罕見、堪稱‘無價’的歷史珍品。為此,我當然期待得到實實在在的‘補償’。”
范德弗利教授認為,藏家打包交易的想法“荒唐可笑”。她說:“他想怎么組合都可以,但是以為中國人會買下整組收藏,還以此作為條件,那就荒唐可笑了。”
知情人士向記者證實,中方的一貫立場是,對荷蘭藏家愿意將章公祖師像歸還給中國表示贊賞,也為其下了很大工夫?qū)Ψ鹣襁M行研究表示欽佩。中方真誠希望,荷蘭藏家能以真正的良好意愿和合理條件,盡快與中方達成歸還協(xié)議,讓章公祖師像回到其應該屬于的地方和人民。
中方同時強調(diào),章公祖師像屬于被盜文物,證據(jù)確鑿,無論后來經(jīng)過怎樣的轉(zhuǎn)手交易,都不能改變被盜竊、走私的事實。根據(jù)相關國際公約、中荷兩國法律以及國際上流失文物返還的慣例,被盜文物都應該無條件返還,而不能以購買方式解決。中方從未授權任何人跟荷蘭藏家洽商文物買賣事項,反對將章公祖師像返還與其他不相干的事情混為一談。
采訪村民
拒接受歸還條件
藏家不能獅子大開口
今年3月,福建大田縣陽春村的村民發(fā)現(xiàn),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的一尊“肉身坐佛”極似該村被盜的“章公祖師”佛像。經(jīng)福建省文物局認定,該佛像確系“章公祖師”像。在追討未果的情況下,陽春村村民決定打一場跨國官司。
昨日下午,福建省大田縣陽春村村民代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荷蘭收藏家提出的歸還條件并無誠意,村民無法接受。
據(jù)報道,荷蘭藏家希望將佛像歸還給廈門市南普陀寺。中方數(shù)月前已告知藏家,廈門南普陀寺已開具證明,稱其自開山以來從未供奉過任何肉身像,現(xiàn)今也無意供奉章公祖師。
“將佛像放到其他地方去,這種訴求我們無論如何都沒辦法接受。”村民代表林文青告訴記者。在他眼里,章公祖師像是陽春村村民信仰的寄托,是精神支柱,如果沒辦法在回到村里,“相當于高樓大廈沒了地基”。
關于“合理補償”訴求,荷蘭收藏者此前提出了要2000萬美元才肯“賣”肉身佛。林文青表示,收藏者購買、保管、研究、修復的確花費了一些費用,補償如果合情合理,在我們村民能夠承受的范圍內(nèi),肯定會有一定補償。“章公祖師像能保存至今,我們還要感謝他,但是不能獅子大開口。”
章公祖師像跨國追索律師團一律師表示,對于“合理補償”的理解,雙方有很大差別。如果是以剛開始收藏者購買時的價格4萬荷蘭盾,約合現(xiàn)在20余萬人民幣來補償,村民是可以接受的。
今天上午,肉身坐佛跨國訴訟律師團一律師告訴法晚記者,鑒于荷蘭收藏家剛提出三個歸還條件,他們將對原先準備好的律師函進行了調(diào)整,今天上午通過國際快遞已經(jīng)發(fā)出。
釋疑
聲稱佛像與陽春村無關 是否掌握真憑實據(jù)?
自今年3月荷蘭藏家委托人就章公祖師肉身像首次發(fā)表聲明至今,持有肉身像的荷蘭藏家堅稱,他有充分證據(jù),“可以科學地證明自己持有的肉身像絕對不是來自(福建)陽春村”。
然而,中國文物部門早已表示,章公祖師像屬于福建省大田縣陽春村被盜文物,有關證據(jù)相互印證、環(huán)環(huán)相扣、清晰確鑿。
荷蘭藏家委托人今年3月23日在首份聲明中說,上一個持有人于1994年冬至1995年初在香港獲得這尊佛像,1995年中將佛像運到阿姆斯特丹,他本人于1996年中將其收藏。照此說法,佛像在香港現(xiàn)身的時間、抵達荷蘭的時間均早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xiāng)陽春村村民發(fā)現(xiàn)佛像被盜的時間——1995年農(nóng)歷十月廿四日、公歷1995年12月15日。藏家據(jù)此認為,他手中的佛像并非來自陽春村。
聲明未附有任何相關證明文件。記者要求藏家委托人出示證明文件,未獲答復。
荷蘭《新鹿特丹商報》3月26日刊登采訪藏家的報道。藏家說,他有證據(jù)表明自己早在1995年中就在荷蘭見到了這尊佛像。記者再次要求藏家委托人出示證據(jù),依然未獲答復。《新鹿特丹商報》記者告訴新華社記者,藏家也沒有向他出示證據(jù)。
藏家證據(jù)有多“科學”?
記者從中方知情人士處獲悉,針對藏家所持“陽春村沒有真正的佛教信仰,因此不可能是佛像所有者”的觀點,中方數(shù)月前就已向藏家說明,福建閩南地區(qū)的祖師信仰并非一般意義上的佛教信仰,它融合了佛教、道教、民間巫術、民間風俗,有著自己獨特的儀軌和習俗,包括戴冠穿衣和“游神”儀式等。
為佐證閩南地區(qū)祖師信仰儀軌和習俗,中方給荷蘭藏家出示了相鄰地區(qū)村民拍攝的其他祖師穿戴衣冠“游神”活動的照片。
鑒于藏家因陽春村普照堂看似新建而質(zhì)疑其真實性,中方已告知藏家,普照堂歷經(jīng)多次重修,恰恰反映了村民對章公祖師像的景仰和珍視。陽春村村民最近一次修繕普照堂時,保留了原建筑基址上的四只明代晚期覆盆形柱礎,這些柱礎至今仍支撐著房屋梁柱。中方給藏家出示了柱礎圖片。中方強調(diào),今天的普照堂并不是“新的寺廟”,而是已延續(xù)千年的建筑遺存和村民的精神寄托。
中方還給荷蘭藏家出示了陽春村方志、族譜,1989年佛像在陽春村普照堂的照片,陽春村普照堂保存的條幅、幔帳照片。佛像在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時,華僑曾拍下肉身像坐下蒲團的照片。中方告知荷蘭藏家,比對這些文獻、照片就會發(fā)現(xiàn),陽春村方志和族譜、普照堂條幅幔帳上的文字與蒲團上的文字相互印證、環(huán)環(huán)相扣,說明了章公祖師被供奉的時代及與林氏祖先的關系,充分證明了章公祖師與陽春村的不解之緣。
而且,福建省文物專家詳盡認真查訪后確認,除陽春村外,再無一處同時存有“章公六全祖師”、“普照堂”信息的地點。因此,章公祖師像原屬地非陽春村莫屬。范德弗利教授曾在阿姆斯特丹上訴法院任職代理法官十多年。她告訴記者,如果中國律師在荷蘭法庭提起訴訟,法官會調(diào)取、審查、認定雙方證據(jù),不排除調(diào)取佛像作為呈堂證物的可能;如有必要,法官還會邀請專家協(xié)助審查采信。(王選輝)
編輯:陳佳
關鍵詞:村民無法接受 荷蘭藏家條件 跨國追索 已發(fā)律師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