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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兌換1957年5萬存單遭拒 告銀行要145萬本息(圖)

2015年12月10日 14:08 | 來源: 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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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兌換1957年5萬存單遭拒 告銀行要145萬本息

男子兌換1957年5萬存單遭拒 告銀行要145萬本息

何先生的存單


法院:存單是兌換過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假如有一張1957年5萬元存單放在你的面前,你會不會心跳加速,好奇這張存單的價值?而瀘州的何先生就有一張1957年7月7日的5萬元保本保值定額儲蓄存單,但因為存單正反兩面部分內(nèi)容無法辨識,存入年代比較久遠,兌換遇到了“坎”。

何先生因先后到兩家銀行要求兌換本金及利息遭拒,與兩家銀行對簿公堂,要求銀行支付5萬元本金及利息共計145萬元。

【起因】上世紀50年代存單 銀行難兌換

何先生稱其母生前交給他一張1957年7月7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存入的5萬元保本保值定額儲蓄存單(以下簡稱“存單”),并告訴他存單是何先生的外公給母親的嫁妝。

何先生到中國人民銀行瀘州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瀘州支行”)要求兌換,被告知要到原來的儲蓄所兌現(xiàn),但原有的儲蓄點已不復存在,又去人行瀘州支行咨詢,被告知應由另一家銀行的瀘縣支行(以下簡稱“某行瀘縣支行”)來兌現(xiàn),但仍不能兌現(xiàn)。由于向人行瀘州支行和某行瀘縣支行要求兌付存單無果,何先生一紙訴狀將兩家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兌現(xiàn)5萬元存款,并支付從1957年7月7日至今的利息140萬元,共計145萬元。

“這是一起鮮有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睘o縣人民法院人員介紹,所涉及的存單正反兩面部分內(nèi)容無法辨識,存入年代比較久遠,為無記名,且涉及的被告為兩個銀行。

【焦點】來自何時的存單?

面對何先生手中的5萬元存單,兩家銀行都對存單的存入時間表示懷疑:存單上的存入時間憑肉眼根本無法辨識。

兩家銀行的代理律師認為何先生所訴稱的存單存入時間有誤:一是中國人民銀行川南分行通函(瀘葉[52]字第二九四號),明確規(guī)定從1952年7月1日起,各種保本保值儲蓄均予以停辦,不再開戶;二是1955年3月發(fā)行第二套人民幣,9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瀘州地區(qū)中心支行下發(fā)命令,該指示名列要求銷毀五萬元、一萬元的舊幣;三是根據(jù)《瀘縣金融年鑒》瀘縣歷年儲蓄余額表,數(shù)據(jù)顯示人行1957年儲蓄余額為26萬元。

“以前我外公是經(jīng)商的,很有錢,存單是他給我母親的,存入時間就是1957年7月7日。如果銀行認為存單的時間不對,那么銀行可以根據(jù)存單上面D2755378這個編號提供存單的存根,這樣就可以知道存單的時間和真實性了。”何先生說。5元還是5萬?

“1957年,我國使用的是第二套人民幣,這表明何先生所持有的5萬元存單面值應等同于現(xiàn)在的5萬元,利息的計算是根據(jù)網(wǎng)上公布的銀行每年存款利率累計得來的,我們可以提供6張利率計算表?!蓖徶泻蜗壬拇砣苏f。

人行瀘州市支行代理人表示:“我行在1955年9月28日下發(fā)命令,指示中名列要求銷毀五萬元、一萬元的舊幣,所以原告手中持有的存單肯定不是1957年存入的,就算這張存單為真的,也應該是第二套人民幣發(fā)行之前存入的,第二套人民幣兌換第一套的利率為1:10000,因此原告手中的存單面值是5元?!蹦承袨o縣支行代理人稱:“就算原告持有的存單為真,利息的計算方式也有誤,保值保本存單僅能按1年存款利息計算,原告提供的計算方式不能作為主張145萬元的依據(jù)?!?/p>

由于存單上的信息無法肉眼辨識,兩家銀行提請對原告持有的存單進行司法鑒定。

【判決】

鑒定報告解開存單身世之謎

法院駁回“兌換145萬元”訴求

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通過鑒定結(jié)果:存單存入時間是“公元一九五四年七月拾叁日”,且有“中國人民銀行瀘X行 大X營業(yè)所 現(xiàn)金付訖”的圓形印章。

11月3日瀘縣人民法院復庭。“根據(jù)鑒定結(jié)果,我們認為被告所持有的存單是經(jīng)銀行兌換過的,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比诵袨o州支行代理人與某行瀘縣支行代理人要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既然說這張存單是兌換過的,那為什么銀行沒有收回呢?對此,中國人民銀行瀘州支行代理人表示,目前市場上還存在已經(jīng)兌換過的存單,用于部分人收藏,并出具淘寶上關(guān)于買賣50年代保本保值定額儲蓄單的截圖。

11月30日,瀘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員對該案作出宣判,最終駁回原告何先生的訴訟請求,且受理費由其獨自負擔。

根據(jù)判決書顯示,根據(jù)鑒定結(jié)果,存單可反映是1954年7月13日存入。根據(jù)我國貨幣發(fā)行政策,1954年所使用的是第一套人民幣,按照第二套人民幣兌現(xiàn)第一套人民幣的比例,原告持有的存單幣值為5元,而非原告認為的5萬。此外,鑒定報告上寫明了存單上圓形印章字跡辨讀內(nèi)容為“中國人民銀行瀘X行大X營業(yè)所現(xiàn)金付訖”,根據(jù)鑒定意見,即使該存單屬于被告應兌換的業(yè)務范圍,但“現(xiàn)金付訖”字樣明顯,根據(jù)會計制度及相關(guān)規(guī)定,表明該存單已經(jīng)付訖,對原告對此章的辯解不予采信。因此,對原告主張由二被告進行兌換5萬元及支付140萬元利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羅永霞 張正君 記者 王正元 攝影報道)

編輯:王瀝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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