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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西百色街頭槍戰(zhàn)案37人獲刑 現場多人開槍互射
廣西百色街頭槍戰(zhàn)案審結 37人被判刑
2014年9月26日,廣西百色市市區(qū)發(fā)生一起涉槍案件,多人現場開槍互射。網友將視頻發(fā)到網上,引起全國關注。記者今天從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案件已于12月2日審結,37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斗毆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六年不等。
2014年9月26日,百色市右江區(qū)東合一路龍船巷發(fā)生一起槍擊案。大約20名男子手持槍支,以汽車和樓房為掩護開槍互射。沖突中,無人傷亡,多輛汽車被打得遍體鱗傷。隨后,一人投案自首,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繳獲雙方聚眾斗毆時所持的各類槍支共12支(其中被告人盧某福一方上繳槍支10支,被告人鄧某豐一方斗毆后丟棄在芭蕉林后被收繳的槍支2支),公安機關在現場還繳獲長柄刀3把,砍刀3把。繳獲的12支槍經送百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進行技術鑒定,經鑒定,其中9支槍具有致傷力。所繳獲的6把刀經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鑒定,均為管制刀具。
經開庭審理,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37名被告人在公共場所結伙持械聚眾斗毆,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盧某福、王某明、廖某初、鄧某添、莫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未經批準私自持有槍支,其中被告人盧某福、王某明、廖某初、鄧某添非法持有槍支各一支,被告人莫某非法持有槍支二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對被告人盧某福、王某明、廖某初、鄧某添、莫某實行數罪并罰。
據此,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二)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張壘 鄧君洋 通訊員鄭敏 韋茗朧)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