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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鳥被判刑不冤
鄭州大學生小閆在家鄉(xiāng)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xiāng)土樓村放暑假時,發(fā)現(xiàn)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yǎng)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又掏4只。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處罰款。
從網絡輿情來看,確有不少網友質疑這一判決是否遵循了“罪罰相當”的原則。但筆者認為,這兩名捕鳥者一點都不冤,法院依法做出判決,毫無爭議可言。
首先,這兩名捕鳥者是否真的無辜,看看他們的行為就知道了。他們在掏鳥窩時,就已經發(fā)覺了這些鳥的特別之處,因此才會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尋求潛在買家,后來還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價格分別出售。即便他們最初不認識這些鳥就是國家保護動物,也該知道尋常的鳥類賣不出這樣的價格。
其次,我們要認識到這種非法捕捉國家保護動物行為在后果上的嚴重性。珍稀鳥類存活不易,一次性被抓走16只,這就破壞了一個動物種群內在的平衡,對一個區(qū)域內燕隼生存、繁衍的打擊是致命的,其潛在危害是驚人的。而且,捕鳥者的行為也不僅僅是家門口掏一次鳥窩那么簡單,還有出售牟利,嘗到甜頭后再次找鳥窩來掏等情節(jié),不可謂不嚴重。
類似獵捕保護動物被判刑的案件已經發(fā)生多起。應該說,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是一個極好的普法案例,希望不要有人再心存僥幸,以為可以不懂法為由獵捕保護動物而免于法律處罰。在威嚴的法律面前打任何小算盤都是不明智的行為。(段思平)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捕鳥被判刑 獵捕保護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