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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單位發(fā)函讓男子去報到 投遞沒收到男子被解聘
隨著電商的興起,快遞漸漸成了普通百姓不可或缺的新興行業(yè)。
隨著行業(yè)規(guī)模的擴大,問題也隨之增多。丟失快件、違約不賠、泄露客戶信息……這些都是快遞行業(yè)不可回避的痛點,也是讓普通百姓對快遞行業(yè)又愛又恨的原因。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快遞條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再度引起公眾對快遞行業(yè)的關注和討論。在這種大背景下,《法制晚報》開庭3·15欄目從今天起,啟動快遞問題系列報道,希望通過新聞報道、剖析問題,促進快遞行業(yè)更健康地發(fā)展。
直到接到單位的解聘通知書的那一天,陸先生才得知,單位曾經通過快遞公司給自己發(fā)函,要求他去上班,“否則后果自負”。
而他沒收到快遞的原因是,快遞員把快遞件放到了小區(qū)門衛(wèi)處,一周后發(fā)現沒人領,又擅自把快遞件收回,既沒有聯系寄件人,也沒聯系收件人。盡管快遞公司的電腦系統(tǒng)顯示“已簽收”,但實際上,那份快遞件一直靜靜地躺在投遞部一個麻袋里,沒有開過封,完好無損。
2015年9月14日,江蘇淮安市淮安區(qū)法院判決上海韻達速遞有限公司賠償陸先生交通費、誤工費共計840元。法官認為快遞員嚴重不負責任,如管理規(guī)范、認真負責,完全可以避免糾紛的發(fā)生。
經過 單位發(fā)“責令上班”函 沒收到被解聘
2014年4月,陸先生與江蘇淮安宏創(chuàng)公司簽訂勞動合同。4個月之后,因為加薪問題,陸先生與公司發(fā)生爭議,陸先生離開公司沒再去上班。
據陸先生說,他是請假后離開公司的,公司讓他回家等消息。
2014年9月的一天,陸先生突然收到單位寄來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陸先生不明所以,與單位聯系后才得知,單位在9月5日曾通過韻達快遞向他發(fā)函,通知他“請在9月10日前來公司上班,否則后果自負”。而陸先生根本沒有收到這個快件。
調查 快遞放小區(qū)門衛(wèi)處 一周沒人領又收走
陸先生的代理律師、江蘇冠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鋒告訴法制晚報(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陸先生被單位解聘后找到韻達快遞要求給個說法,他們在韻達快遞的投遞分部一個裝郵件的麻袋里把郵件翻了出來。當時信函完好無損,沒有開封。”
郵件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被打開,內容確如宏創(chuàng)公司所述,是要求陸先生9月10日前到公司上班的通知。宏創(chuàng)公司稱,因為陸先生沒有按函件中要求的時間來公司上班,所以向陸先生郵寄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陸先生表示,投遞員不負責任,未將快遞交給自己,也沒通知自己去投遞點領取。李律師說,“郵件當時被投遞員放在了陸先生家所在小區(qū)的門衛(wèi)那里”。按照飛翔公司的說法,9月6日快遞件送到門衛(wèi)處,一周后快遞員發(fā)現快件還在原處,而且與原告也聯系不上,就將郵件收走了。
當陸先生和李律師拿快遞單號到韻達公司查詢時,韻達公司的工作人員一上來竟然告訴他們,這個單號的郵件已經送達本人了,在外網系統(tǒng)中顯示的是收件人“已簽收”。
李律師認為,“快遞員存在蒙蔽快遞公司的行為”。
陸先生認為快遞公司嚴重不負責任,韻達公司將淮安地區(qū)的投遞業(yè)務交給飛翔快遞公司經營,故起訴韻達公司和飛翔公司,要求法院判決飛翔公司出具投遞底單證明一份,兩被告賠禮道歉,共同賠償交通費、通訊費、誤工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500元。
在起訴前,陸先生曾與韻達公司協(xié)商,并向本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等部門投訴,但未果。
審理 沒和寄收雙方聯系 直接收走快遞
法院審理后查明,2014年4月1日,韻達公司與飛翔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淮安區(qū)范圍內的快遞業(yè)務由飛翔公司經營。
法院還查明,飛翔公司的外網系統(tǒng)中顯示收件人簽收,但實際上未簽收。快遞員一周后又將快遞拿回,在此過程中既沒和寄件人宏創(chuàng)公司聯系,也沒和收件人陸先生聯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飛翔公司也沒能提供證據證明電話聯系過陸先生。
2015年9月14日,江蘇淮安市淮安區(qū)法院判決上海韻達速遞有限公司賠償陸先生交通費、誤工費共計840元。李律師說,判決后,韻達快遞已經給付賠償款。如今,陸先生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
法官
快遞嚴重不負責任
過錯明顯
對于這起案件的審判思路,法官向法制晚報(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進行了詳細解讀。
宏創(chuàng)公司通過韻達公司郵寄快件給陸先生,雙方之間構成快遞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陸先生系該服務合同的收件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作為韻達公司的加盟公司,飛翔公司以韻達公司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當由韻達公司承擔。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快遞員嚴重不負責任,從而引發(fā)投訴和訴訟等一系列維權行為。如快遞公司管理規(guī)范,工作人員認真負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故韻達公司的過錯和侵權行為是明顯的。侵權行為與陸先生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導致事主丟掉工作
應賠誤工費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陸先生了解到情況后,多次到韻達公司尋找快遞并到市郵政部門投訴,且對產生的交通費提供了部分發(fā)票。因部分發(fā)票不能反映出行車路線,故法院對交通費的數額酌情確定為40元。
陸先生主張其未在單位上班導致工資收入減少。對該主張,法院考慮到陸先生是在快遞問題發(fā)生前主動離開單位的,故工資收入減少是其自身導致的;但快遞公司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陸先生喪失主動上班的可能,故對誤工損失酌情確定為800元。
對于賠禮道歉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法院認為陸先生雖然稱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態(tài)度惡劣造成其精神痛苦,但法院認為,這并沒有造成陸先生人格權利損害,故不予支持。
陸先生要求飛翔公司出具投遞底單,法庭上飛翔公司已當庭提交,訴訟請求已經履行完畢。
提醒 沒收到快遞 應確認滯留地點
代理本案的李志峰律師接手過多起快遞糾紛案。他認為,導致這類行為的最主要原因,是郵遞服務企業(yè)的自身問題。
李律師認為,“郵遞服務企業(yè)應該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規(guī)范員工的投遞行為和責任精神。快遞員的一時疏忽,可能會給收件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當然也會給投遞服務企業(yè)造成不良影響”。
他向快遞公司建議,“從快遞公司的角度上來講,應該做一個回訪,看這個郵件是否已經到達收件人手里,進行相應的確認”。
李律師提醒收件人,當遇到因快遞送達不及時而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失,應該收集相關證明材料。
一方面,收件人應該證明自己的身份。收件人可以從投寄人那里找到相關材料,提醒寄件人注意相關單據的留存,并提供相應復印件。
另一方面,收件人沒有收到郵件時,應該確定郵件的具體滯留地點,因為什么原因沒有收到,并讓快遞公司出具相關證明。同時,在查閱過程的時候注意視聽材料留存,可以進行錄音。
當收件人能夠證明自己是收件人,能夠證明郵件滯留的環(huán)節(jié),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郵件滯留環(huán)節(jié)中郵遞服務企業(yè)存在過錯時,就可以對相應的快遞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賠償。
文/記者 江丞華 實習生 張培瑤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