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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價格機制改革的最大挑戰(zhàn)

    2015年10月16日 15:14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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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xiāng)居民30余年來生活的極大改善,市場商品的極大豐富,價格改革都與有功焉。但具體到價改不斷推進,若其中的分寸把握拿捏失當失序,在價改初級階段和中級階段百姓收獲的實惠,就可能被各種價格欺詐、價格亂象逐步銷蝕。

      新華社昨天受權播發(f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huán)節(jié)價格基本放開,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yè)、公益性服務、網(wǎng)絡型自然壟斷環(huán)節(jié)。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科學、規(guī)范、透明的價格監(jiān)管制度和反壟斷執(zhí)法體系基本建立,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相關報道見A4版)

      《意見》的發(fā)布,向社會傳遞了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價格改革由單純開放具體或特定商品和服務價格,向生成新的普適性價格形成機制轉變的清晰信號。如果說單純開放具體價格乃單打一式的價改,那么生成新的價格形成機制,堪稱綜合性和整體性價改,是全面深化改革中最核心、牽涉面最廣的改革“硬骨頭”之一。

      價格一頭聯(lián)系并決定著大多數(shù)商品和服務的供需平衡,另一頭直接決定著商品和服務的供給數(shù)量和質量,中間則是廣大消費者包括各類微觀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社會各界尤其是中低收入民眾對價改一向比較敏感,歷次價改實效之參差不齊,使全社會對任何一項具體價改的評價每每褒貶不一。另一方面,全國民眾不分貧富,又都是價改的總體受益者,故而多年來輿論對不斷深化價改持開放與歡迎態(tài)度,對具體商品與服務價格的周期性波動或季節(jié)性落差已習以為常。

      很大程度上,價改堪稱我國推進改革開放的主要“清道夫”之一。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起,因為逐步開放糧價、食用油價、棉花價,我國告別了糧票、油票和布票;得益于逐步開放豬價、水產價、禽價和蛋價,我國結束了城鎮(zhèn)居民憑副食品本定量購買肉蛋禽水產的歷史。億萬城鄉(xiāng)居民30余年來生活的極大改善,市場商品的極大豐富,尤其是“短缺經濟”時代之終結,價格改革都與有功焉。然而,具體到價改不斷推進,若其中的分寸把握拿捏失當失序,在價改初級階段和中級階段百姓收獲的實惠,就可能被各種價格欺詐、價格亂象逐步銷蝕,甚至以另類方式遭到剝奪。

      現(xiàn)在,國內99.8%的商品與服務價格已大部分放開或完全放開,然而,國內目前的價改現(xiàn)狀并非僅僅是價改面臨的“結構性失衡”所致——譬如行政性價格壟斷依然在不少領域不同程度存在,開放價格與依法維護正常價格秩序之間往往“斬不斷理還亂”。一個突出的表現(xiàn)是,越來越多的價格欺詐投訴,因價格管理部門和行業(yè)主管部門互相推諉、扯皮,以及監(jiān)管手段落后,難以得到公正、有效的查處,民眾的“價格利益”,因只顧價格開放而或明或暗放棄價格監(jiān)管受到侵蝕,成為另類司空見慣,令社會各界對價改正面評價度大幅降低,價改美譽度則大部分流失殆盡。

      此外,為公共服務和公共用品定價而專設的價格聽證制度,在一些地方和領域大異其味。表面看,政府因公共服務或公共用品的反復漲價而減輕了財政負擔,但實際上,政府信譽流失以及人心流失,豈是政府所占那一丁點“小便宜”所能補償?shù)摹?/p>

      再有,《價格法》作為國內最早頒行的市場監(jiān)管法律之一,雖然幾經大修,但遷就價格欺詐的印記仍大量存在。法條失之于粗,懲罰失之于軟,立案門檻失之于高,相關部門聯(lián)動配合執(zhí)法職責表述過于籠統(tǒng)含糊,價格欺詐量刑過低等等,成為《價格法》的最大硬傷,使其對重大價格違法乃至價格犯罪震懾力嚴重不足。

      此次中央和國務院下發(fā)的《意見》,明確給定了生成價格機制的時間表,劃定了路線圖,提出了構建與價格進一步開放相適應的價格生成機制的四大任務。只有嚴格落實這些改革措施,做到(價格)放開搞活、活而有序,避免對價格違法放任自流及查處時“大事化小”,切實減少開放與監(jiān)管失當、失衡、失控的“三失”現(xiàn)象,價格改革才能真正走穩(wěn)走遠。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價格改革 天然氣 水 電 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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