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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互認追贓判決按下追逃“快捷鍵”
中美兩個大國互認反腐的正當性,有助于全球反腐合作新秩序的建立,也能推動中國加快缺席審判制度、民事沒收制度等司法體系建設步伐。
習近平主席對美國進行的國事訪問,達成49項成果和共識,在合作追逃追贓方面取得的進展是其中亮點之一。中美還首次明確:將通過商談,互認和執(zhí)行沒收判決。
美國是中國海外追逃追贓的重點所在。在紅色通緝令公布的100名腐敗官員的外逃地中,藏匿于美國者占40%。盡管中美在追逃追贓方面的合作漸顯成效,9月中下旬美國還向中國遣返了兩名涉貪分子,但是,一直沒有形成機制化的合作流程,大大影響了追逃追贓效率。
追逃追贓合作機制化之難,首先難在經(jīng)濟利益阻礙。外逃者所攜帶資產(chǎn),哪些屬于個人資產(chǎn)哪些屬于腐敗資產(chǎn),很難加以甄別。許多外逃者基于個人考量將腐敗資產(chǎn)進行了轉(zhuǎn)化,進一步加大了甄別難度。即使是可以認定的腐敗資產(chǎn),由于被視作能夠為藏匿地作出經(jīng)濟貢獻的潛在資金來源,通常藏匿地司法系統(tǒng)也不會主動啟動調(diào)查。
此外,還難在司法不能無縫對接。貪腐分子首選的美國等地,與中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因此被視為避風港。而法律體系的差異,也成為外逃者逃避法律制裁的活動空間。美國等國更強調(diào)程序法,而中國則主要強調(diào)事實。只要事實確鑿,即可認定貪腐性質(zhì)并對涉案資產(chǎn)予以處置。
自國際追逃追贓成為反腐總體部署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以來,健全追逃追贓協(xié)調(diào)機制就成為戰(zhàn)略性目標。加大力度與其他國家簽訂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和引渡條約,以《北京反腐敗宣言》為標志強化國際反腐合作共識,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中國海外追逃追贓的環(huán)境。
與美國達成的互認追贓判決等共識,再次推進了這一領域機制化合作進程。此前,海外追贓必須依托于資產(chǎn)所在國的法律體系,才能甄別、凍結(jié)、沒收、返還。這通常是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并讓中美兩國都付出了昂貴的司法成本。這次中美首度達成海外追贓協(xié)議,就旨在解決該問題。而為達成該協(xié)議,今年4月中國公安部與美國國土安全部首次部級會晤,還有外交部調(diào)任國家預防腐敗局的劉建超等,此前都曾著力推動該工作。
采取通過商談相互承認、執(zhí)行沒收判決后,中國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司法判決請求美國執(zhí)行相關程序,美國也可以按同樣途徑請求中國執(zhí)行相關程序。這將大大提高中美追逃追贓的合作效率。
中美互認追贓判決的價值不止于此。一方面,這項共識的背后,還凸現(xiàn)出了美國認可中國反腐正當性的政治意義。預防和懲治腐敗犯罪,是全球治理的共性難題,美國同樣面臨逃稅等腐敗犯罪的困擾。中美兩個大國互認反腐的正當性,有助于全球反腐合作新秩序的建立。
另一方面,這項共識也有助于推動中國的依法反腐進程。《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已成為中國海外追贓的主要司法依據(jù),但是,與國際相關司法體系相比,仍然有不少欠缺,仍然不能與國際法律體系實現(xiàn)全面對接。互認追贓判決,要求中國加快缺席審判制度、民事沒收制度等司法體系建設步伐。而依法反腐水平的提高,將從反腐的切入口為司法改革注入了新能量。就此而言,國際反腐合作機制化的推進,也是中國司法改革進程的推進。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中美互認反腐 互認追贓 追逃追贓 貪腐 協(xié)調(diào)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