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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院司法責任制意見:違法審判七種情形須追責
《意見》呈現(xiàn)八大亮點,推進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違法審判七種情形須追責(政策解讀)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情況。
探索改革審判組織模式
為減少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弊端,《意見》規(guī)定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數(shù)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
改革裁判文書簽署機制
“表面上看,這只是文書簽署機制的一個改變,但對于審判權運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賀小榮說,《意見》規(guī)定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fā)。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fā)。
推行院庭長辦案常態(tài)化
按法官員額制改革要求,進入法官員額的院庭長必須在一線辦案。院庭長辦案常態(tài)化,有利于將優(yōu)質審判人力資源充實到審判一線,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長與法官之間的層級關系,從根本上解決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問題。因此,《意見》明確,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并就辦案數(shù)量提出原則要求。
建立專業(yè)法官會議
針對新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建立后出現(xiàn)的類案裁判標準和尺度不統(tǒng)一,法官職業(yè)化程度尚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意見》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專業(yè)法官會議制度,作為一種非常設的咨詢性質的工作機制,為合議庭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參考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復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tǒng)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yè)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復議時參考,采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入卷備查。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
《意見》專門就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提出明確要求,主要是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明確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等。
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權限
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權限是對其進行追責的必要條件。《意見》明確了獨任法官、合議庭成員、法官助理、書記員、院庭長應當履行的職責。重點內容為:一是細化了合議庭成員的審判職責,強調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質量共同負責的原則;二是規(guī)范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審判監(jiān)督職責,明確院庭長的宏觀審判管理監(jiān)督職責以及對特定四類案件的事中監(jiān)督權,明確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活動必須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進行,并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長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承擔監(jiān)督管理責任;三是明確法官助理協(xié)助法官從事審判業(yè)務的輔助性工作等。
明確違法審判責任的七種情形
“審判責任的認定是《意見》的核心內容。沒有責任的權力必將導致權力的任性。”賀小榮說。《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guī)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jù)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jù)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jù)、重要情節(jié)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jù)、重要情節(jié)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jù)規(guī)則和法律明確規(guī)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
《意見》堅持責任與保障并重、權力與制約并行的精神,就加強法官履職保障作出規(guī)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jù)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二是對遭受不實舉報、錯誤追責的補償救濟機制。三是強調對侵犯法官人格尊嚴、藐視法庭權威、侵害法官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及時依法懲治。本報記者 徐雋
編輯:曾珂
關鍵詞:完善法院司法責任制意見 違法審判七種情形須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