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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演變成撈錢機會:修車比買車還貴(圖)
原標題:交通事故演變成撈錢機會:“四費”是“重災區(qū)”
郭山澤/漫畫
車輛被撞原本是件鬧心事,有些車主想到的卻是“壞事變好事”,變換手法趁機牟取額外的損害賠償利益。在交通事故引發(fā)的訴訟中,不誠信訴訟行為多發(fā),損害了有關當事人利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破壞了社會和諧。此類行為如何產(chǎn)生,又該如何規(guī)范?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修車比買車還貴 維修59項30項不該修
2014年12月24日傍晚,劉先生駕車時闖紅燈,與何先生駕駛的國產(chǎn)沃爾沃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經(jīng)交警認定,劉先生負事故全責。何先生的沃爾沃轎車是一輛二手車,購車發(fā)票顯示價格為7.5萬元。
2015年3月,何先生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及劉先生投保的富德財險北京分公司訴至法院,索賠車輛維修費9.9萬余元。審理中,保險公司對車輛維修項目和維修費提出質疑,指出何先生存在維修項目造假、維修金額虛高、惡意欺騙等行為。保險公司定損員曾多次到維修現(xiàn)場進行勘驗發(fā)現(xiàn),何先生的車維修時使用舊件,有的零件在事故中沒有損壞卻更換維修;何先生提供的維修清單和發(fā)票由4S店出具,但車輛實際維修是在一個小修理廠進行的。
為查明案情,法庭曾現(xiàn)場調查,并多次組織雙方談話。針對車輛維修情況,何先生多次改口。
庭審中,保險公司還申請對車輛維修項目的合理性進行鑒定,并預交了6000元鑒定費。法庭依法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維修合理性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結論為何先生車輛維修更換的59項維修項目中,僅有29項系合理維修更換項目,且維修中部分項目使用了舊配件。
對此,何先生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今年7月29日,鑒定人員當庭回應了何先生提出的質疑,并指出部分零部件并非事故車輛的。面對充分的證據(jù),何先生最終表示認可。而在確定維修項目合理性的基礎上,為證明維修費數(shù)額,保險公司提交了經(jīng)向汽配城和4S店詢價后給出的涉案車輛的合理維修價格表,該表顯示相關維修工時費為2620元、零件價格為12919元。
8月13日,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奧運村法庭再次開庭,法院認定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客觀真實,鑒于涉案車輛系在二級維修企業(yè)進行的事故車維修,結合案情、參考二級維修企業(yè)工時費、零件費收費標準,法庭確定涉案車輛合理維修價格為2.5萬元。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限額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何先生車輛維修費2000元和2.3萬元,同時判令何先生負擔訴訟費1851元、鑒定費6000元,并決定對何先生偽造證據(jù)的不誠信訴訟行為處以罰款1萬元的處罰。
牟取額外利益 “四費”是“重災區(qū)”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交通事故糾紛中當事人因不誠信訴訟行為受到處罰的并不罕見:2014年10月,因原告晉某在二審中私刻公司印章,拒絕提交對己不利的證據(jù)以及偽造證據(jù),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其罰款10萬元;2014年3月,在廣東東莞工作的男子莫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獲得更多額外賠償,偽造城鎮(zhèn)居住證明,被細心的法官識破,法院對其罰款2000元;2014年6月,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法院開出民事訴訟法修改后首張“偽證罰單”:交通事故糾紛案的一名原告因提供偽造的勞動合同書和工資證明,被法院處以5000元的罰款……
據(jù)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統(tǒng)計,2012年至2014年,僅朝陽區(qū)法院審理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就達9721件,占到了全部民事案件的近10%,涉案標的高達5.5億元。在涉機動車案件的審理中,近年來共懲處了近20起不誠信訴訟行為。
朝陽區(qū)法院辦案法官告訴記者,在交通事故糾紛類案件中,不誠信訴訟主要集中在“四費”領域,即醫(yī)療費、誤工費和護理費、交通費、車輛維修費。“四費”又有各自的特點。
“在醫(yī)療費方面,一些受害人在主張的醫(yī)療費中會夾雜與事故無關的其他疾病的治療費用,以此達到多獲得賠償金的目的。”法官介紹。例如2014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鈕某駕駛小客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傷,經(jīng)交通隊認定鈕某負事故全責。王某將鈕某等訴至朝陽區(qū)法院。本案中當事人因事故傷是腳踝骨折,但主張的醫(yī)療費中卻包含事故發(fā)生前患有的肝炎治療費用。“對于這類不實的主張,法院較易查證,查實后通常采取對相關費用請求予以駁回,對不誠信訴訟行為以訓誡的方式處理。”
法官告訴記者,“在誤工費、護理費賠償請求中,提供偽證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誠信訴訟行為的重災區(qū)。”當事人通常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延長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增加誤工、護理損失的方式擴大賠償數(shù)額。
延長誤工、護理期限的情形通常表現(xiàn)為提供虛假的醫(yī)院診斷證明、病休證明、護理證明,或者在傷情已經(jīng)基本康復的情況下,反復多次就醫(yī),要求醫(yī)生開具病休證明等情況;增加誤工、護理損失的情況主要以虛開誤工人員、護理人員誤工證明、收入證明的形式出現(xiàn)。例如朝陽區(qū)法院審理的原告董某訴被告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董某經(jīng)診斷僅為軟組織挫傷,但其提交的病休證明卻達到3個多月,因檢查、治療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僅為800余元,而誤工費主張了1萬余元。后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董某提交的多份診斷證明均系偽造。
“對于這類不誠信訴訟行為,一經(jīng)查實對當事人的處罰往往較為嚴厲,多處以罰款,罰款金額結合偽造的情節(jié)、悔過的表現(xiàn)等從數(shù)千元到數(shù)萬元不等。”法官說。
據(jù)了解,車輛維修費中不誠信行為表現(xiàn)形式包括:對不需要維修的部位進行維修,對可以維修解決的不予維修、直接更換新配件等。這種情況,因專業(yè)性、技術性強,對方當事人和法官單純從當事人提交的維修清單或明細中很難發(fā)現(xiàn),往往只有在明顯不合理或嚴重超出保險公司定損金額時,對方當事人才會提出質疑,且必須通過鑒定程序才能判定。“朝陽區(qū)法院奧運村法庭審理的何某案件就是通過專業(yè)鑒定,最終才查明相關情況。此類行為查證成本高、耗時長,處罰往往也更為嚴厲。”
不誠信訴訟 損害司法公信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此類案件發(fā)生率高、調解率低、訴訟標的額大。
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不誠信訴訟行為多發(fā)的原因,朝陽區(qū)法院分析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利益驅動是訴訟參與人及相關人員實施不誠信訴訟行為的主要原因。其次,出具證明的單位行政、人事、財務管理不規(guī)范,具體工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為不誠信訴訟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再次,不誠信訴訟行為查處難度大、違法成本低、懲治力度不足,助長了此類行為的蔓延。
“訴訟當事人的認識誤區(qū),使得部分當事人錯誤地認為提交虛假證據(jù)事出無奈。”法官說。如一些自由職業(yè)的當事人認為,必須向法庭提交用人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才能支持誤工費損失,為避免權益受損,被迫開具虛假的收入證明。其實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明確規(guī)定,誤工費部分,無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所以并不是只有提交了單位的證明訴求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尚不完備也是重要的原因。誠信危機是我國當前非常突出的一個社會問題。訴訟參與人進行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或偽造證據(jù)等行為,淺層次原因是由于法律規(guī)制制度缺位和不當利益的誘惑,從更根本上說,則是由于我國社會主義道德體系尤其是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導致的。
西北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教研室韓紅俊教授接受采訪時說,在多元化的時代,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已成為人們維護權益的普遍方式,但在訴訟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為達不正當目的,采取了種種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不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干擾了正常的審判秩序,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若不能得到及時制止,會導致法治信仰危機,更有甚者,權利受到損害者可能會采用非法辦法來找回受到的損失和心理平衡,從而破壞社會和諧。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當事人不誠信訴訟行為會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審理難度加大、訴訟周期延長、訴訟成本增加等諸多后果,嚴重擾亂了案件的正常審理。“國家司法資源是有限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或使原本清楚的案件變得撲朔迷離,或無中生有虛構出本不存在的糾紛,這無疑造成司法辦案部門人力、物力等資源的浪費。”
此外,不誠信訴訟行為未能查處并導致錯誤裁判,會引發(fā)社會公眾對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的質疑,導致法院文書的威嚴性蕩然無存,嚴重影響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很多案件因不誠信訴訟行為而提起再審,導致已經(jīng)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再次被推翻,破壞了司法程序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破壞整個社會誠信理念的建立。
加大懲處力度 遏制不誠信訴訟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如何規(guī)制民事訴訟中的不誠信行為?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張嘉軍介紹,2012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為規(guī)制當事人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其中第13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111條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還將對個人的罰款金額限額提高到10萬元,大大提高了對個人的處罰力度。
韓紅俊認為,為了預防和減少訴訟中的不誠信行為,法官應在向當事人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時,告知當事人有遵守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義務;明確規(guī)定違反誠信原則的后果,不僅要將不誠信行為作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進行處理,而且對給對方當事人和案外人造成的損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對不誠信行為適用訴訟費和律師費的轉付制度。
據(jù)了解,朝陽法院采取發(fā)放訴訟風險告知和要求當事人簽署如實陳述保證書等方式,預防和警示相關行為后果;嚴格適用法律依法懲處不誠信訴訟行為并適時向社會公布、向相關主管機關通報建議等方式,有效遏制該類行為;法院還為民事法官梳理了不誠信訴訟的高發(fā)領域、審查辨別重點,以提高審判人員對該類行為的敏感度、加大對不誠信訴訟的懲處。
為了預防和規(guī)制交通事故糾紛中當事人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朝陽法院建議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增設前置公估、鑒定程序,即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通過公估、鑒定等方式科學、客觀界定合理損失范圍,預防惡意騙保行為的發(fā)生、降低訴訟風險、規(guī)制不誠信訴訟行為。除此以外,法院還建議相關行政機關或行業(yè)協(xié)會建立汽車維修企業(yè)的誠信檔案和機動車電子健康檔案,并通過向社會開放查詢功能,推進車輛維修信息的公開,加強社會管理和防范。
張嘉軍建議,作為道德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在民事訴訟中得到充分全面的貫徹和實施,特別是廣大當事人能夠自覺本著這一原則進行訴訟,一方面仰賴于法院嚴格執(zhí)法,對于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依據(jù)法律予以嚴厲制裁,準確、及時適用訓誡、罰款、拘留措施,對違反誠信的行為予以懲處,如果該行為構成犯罪,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另一方面,需要在整個社會大力宣傳誠信觀念,國家積極建構全國性的誠信管理體制,對于違反誠信的訴訟行為,記入誠信記錄、納入誠信系統(tǒng),讓其不誠信訴訟行為成為辦理其他事務的障礙,以此遏制當事人的不誠信訴訟行為。(賈陽 石巖)
編后:
不誠信訴訟行為,根源在于當事人的貪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當每個人都將此作為行為準則的時候,不誠信行為將徹底絕跡。
但抵達這樣的終點,需要一個過程,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在這中間,當事人的自律,來自各方面的他律,都不可或缺。在他律方面,法院以罰款等方式做了有力制約,報道中專家也給出了很好的建議。需要提醒的是,刑事手段的及時介入。
報道中提到一個案子,當事人索賠近10萬元,法院最終僅支持了2.5萬元,據(jù)以主張10萬元的證據(jù),多為偽造。虛構事實騙取數(shù)額較大公私財物,當事人詐騙痕跡很濃。并不敢斷言當事人一定構成犯罪,也許有其他非罪情節(jié)報道沒寫到,但審判人員密切注意這類訴訟中的犯罪情節(jié),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卻是必要的。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交通事故 撈錢 修車比買車還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