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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存廢 關(guān)鍵看能否切實保護幼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8月24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刪除現(xiàn)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擬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嫖宿幼女罪是指現(xiàn)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的規(guī)定,即嫖宿不滿14 周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見8月24日中新社報道)
眾所周知,自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福建安溪等嫖宿幼女案發(fā)生后,司法界乃至整個社會“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一直很高。2013年7月,最高法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guān)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作為立法機關(guān),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中刪除嫖宿幼女罪,可謂對社會呼聲的回應。
事實上,盡管呼聲很高,但關(guān)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一直是存在爭議的。一些人擔心“一律按強奸罪論處”后,“嫖宿幼女”行為非但不能收到社會廣泛呼吁的從重處罰的效果,反而讓犯罪者得了便宜。原因很簡單,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量刑起點存在不小差距。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嫖宿幼女罪量刑為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強奸罪在一般情況下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輪奸、公共場所強奸等情節(jié)惡劣情形下才可能判處死刑。如在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最低的被判了7年。
在我看來,這種擔心盡管有一定依據(jù),但更該看到立法技術(shù)是進步的,而且這種進步完全有能力彌補現(xiàn)實不足。一方面,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爭議焦點除了量刑,人們更關(guān)注的是對受害人權(quán)益的維護。有法律人士就指出,對犯罪人適用嫖宿幼女罪,與之相對的幼女就被認為是娼妓。幼女被貼上“妓女”的標簽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鄰居指指點點,受此影響,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結(jié)果自暴自棄。很明顯,這是一個社會問題,立法必須盡量規(guī)避這種負面影響。
另一方面,“一律以強奸罪論處”后,并不代表嫖宿幼女行為就不會被重典處置。在司法實踐中,與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和強奸成年婦女的處理結(jié)果上往往是不一樣的,前者往往重于后者。同時,奸淫幼女以強奸論處,從重處罰的決定,客觀上也為加重處罰確立了法律依據(jù)。從重處罰是在最低起刑點以上開始量刑,應該不會出現(xiàn)低于強奸罪的量刑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修改后有關(guān)起刑點降低會減輕處罰的擔憂是沒有必要的。
廢除嫖宿幼女罪是立法技術(shù)的進步和成熟,回應了社會和公眾的呼吁,其正面意義值得肯定
編輯:劉文俊
關(guān)鍵詞:嫖宿幼女罪 保護幼女 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