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加大對危險品肇事罪處罰力度 依法追責監(jiān)管人員
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加大對危險品肇事罪處罰力度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今天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有委員建議,加大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罰力度。
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令人痛心。根據我國刑法第136條的規(guī)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春耀委員說,刑法自1997年修訂以來,從未對第136條進行修改。他建議,要加大處罰力度。
沈春耀:我們很不希望運用這一條來懲治什么人,但是現(xiàn)實擺在這里,像天津這樣的案件,最高判三到七年,這樣追責恐怕向犧牲者、受害人親屬、向國人、向全社會都說不過去,太輕了。所以,我建議加大處罰的力度,三到七年能不能改成三到十年。或者重新設計刑罰,第一檔五年以下,第二檔五到十年,可能還有其他方案。不管怎么說,最高三到七年的處罰有些低了。
他還表示,對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人也要依法追責。
沈春耀:當年發(fā)生三聚氰胺事故以后,針對負有食品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一檔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檔是處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現(xiàn)在安全生產方面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下,社會普遍關注的安評、環(huán)評、規(guī)劃等,有關監(jiān)管部門的職責不可或缺,在這次事故調查當中都會涉及,也會依法處理的。
沈躍躍副委員長也表示,如果時間來得及做一些修改,應對危險物品的肇事罪加大處罰力度。
沈躍躍:8.12天津港瑞海公司危化物品嚴重爆炸案,損失特別慘重,如果法律能夠對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加大處罰力度,既對社會有個交待,也能夠警示和預防這方面的犯罪。
編輯:曾珂
關鍵詞:危險品肇事罪 加大對危險品肇事罪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