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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間接承認幼女可“賣淫”
原標題:“嫖宿幼女罪”戳中權利保障隱憂
下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三審刑法修正案(九)。據(jù)悉,這次審議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這次刑法修改,一審稿和二審稿都沒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學界人士紛紛發(fā)聲: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長期以來,對于性侵幼女案件的處理,一直令人糾結。毫無疑問,性侵未成年女性,已經(jīng)構成犯罪,但出于行為人主觀意圖的不同,則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此之下,當行為人犯強奸罪,則最高可能判處死刑,一旦被認定為嫖宿幼女罪,則最多只會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應該說,嫖宿幼女罪的存在,與刑法規(guī)定存在矛盾和沖突。刑法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不論是否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這是基于幼女身心發(fā)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現(xiàn)實情況規(guī)定的,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對幼女權利的絕對保護。
從根本上而言,不管未成年女性的心理思維和主觀認知是否健全,都不是犯罪分子實施性侵行為的關鍵因素。因為,在性侵案件中,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知曉被害人的真實年齡,也不管是否給予未成年女性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其主觀方面都存在“惡”的傾向,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然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那么,作為幼女,其缺乏對客觀世界的正確認知,心理與身體均不成熟。從法律范疇內(nèi)而言,對于未成年兒童,在身心健康方面都給予側重保護。嫖宿幼女罪則悖逆法律本義和內(nèi)涵,行為人性侵幼女,可以趨向于較輕的罪名,嫖宿幼女罪無疑為行為人逃避法律嚴懲提供了機會。
事實上,對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問題,已經(jīng)爭議頗久。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嫖宿幼女行為人被判處強奸罪的個案。遺憾的是,從立法源頭上而言,嫖宿幼女罪依然沒有被廢除。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假如能夠廢除該罪名,無疑不僅契合了法律精神,更會對幼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其應該在汲取廣泛民意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和創(chuàng)新,從而實現(xiàn)權利救濟的重要功能。嫖宿幼女罪不被廢除,幼女的個人權利面臨極大的隱憂,其身心健康面臨巨大的隱患。基于此,從立法源頭上來看,應該及時廢除嫖宿幼女罪,對于性侵幼女行為全部按照強奸罪處理,從而真正體現(xiàn)出法律蘊含的權利保障價值。劉建國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嫖宿幼女罪 廢除 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