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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至少4名高官涉嫌“賄選” 涉王茂設等
原標題:十八大后至少4名高官涉嫌“賄選” 涉王茂設等
昨天,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發(fā)布消息稱,山西省運城市委原書記王茂設嚴重違紀被“雙開”。其涉及的違紀問題包括“拉票賄選”,據(jù)北京青年報記者梳理,十八大后落馬或判刑的官員中,也有多位涉及“賄選”問題。
通報 拉票賄選和賣官鬻爵并存
經調查,王茂設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guī)矩和組織紀律,搞非組織活動,拉票賄選;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收受禮金、禮品;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賣官鬻爵,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xù)收受賄賂,數(shù)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省委常委會研究,呈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報中共中央批準,給予王茂設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和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數(shù)據(jù) 十八大后至少4名高官涉嫌“賄選”
十八大后,除了王茂設,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湖南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童名謙,四川省南充市市委常委楊建華等人都與“賄選”有關聯(lián)。
2013年9月10日,張曙光涉嫌受賄案開庭。據(jù)媒體報道,是他自己在庭上說有2300萬元用于參選院士之事。
童名謙與賄選的關系則是在任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期間,作為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嚴肅換屆紀律第一責任人,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衡陽市人大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賄選問題不聽、不管、不查,導致發(fā)生嚴重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違紀違法案件,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去年9月12日,時任四川省南充市委常委楊建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他在2011年10月中共南充市第五次黨代會期間涉嫌“公款拉票賄選”,當上市委常委,且牽扯出眾多涉案官員。負責四川的中央第九巡視組在向四川反饋巡視情況時提出四川省“在選人用人方面,個別地方拉票賄選成風,一些領導干部一度熱衷拉關系、架‘天線’、搞‘勾兌’,跑官要官。”習近平在聽取第九組匯報時針對腐敗的“窩案串案”提出了新要求,這兩個表態(tài)都被認為指向楊建華案。
聲音 拉票賄選是干擾組織決定
對于這些高官涉嫌的“賄選”,情況并不太一樣。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北青報記者,從黨的紀律規(guī)定來看,“拉票賄選”是干擾組織決定的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就是專門針對的“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例如“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guī)則,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決定重大事項的”、“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的”、“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guī)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等。
“簡單來說,就是個人意志不能凌駕組織之上,領導干部能不能上、什么時候上都是組織的決定,不能個人左右,拉票賄選實際上就是不尊重組織的決定,人為干擾組織的決定,這是絕對不允許的。”莊德水表示,以上幾個案例情況都不一樣,比如張曙光最后認定是行賄,童名謙認定的罪名是瀆職,還有沒有提到的一些人大代表賄選還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文/本報記者 周宇 實習記者 王浩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十八大 高官涉嫌 賄選 王茂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