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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13年前為小利挪用公款 退休后被“兄弟”舉報
原標題:貪官13年前為小利挪用公款 退休后被“兄弟”舉報
周代文接受檢察官詢問的同步錄像截圖
2014年7月1日,周代文坐在湖北省巴東縣檢察院的詢問室里,面對檢察官提出的幾個看似平常稀松的問題,心中卻是五味雜陳:自己已于一年前退休,如今卻因為退休前挪用公款一事暴露而使自己晚節(jié)不保,想后悔也已經來不及了。
走馬上任想賺錢
1998年9月初,時任縣政協(xié)辦公室副主任的周代文被任命為榔(坪)水(布埡)公路(巴東段)工程指揮部副指揮長兼會計。這一紙任命讓周代文的仕途走上一個新臺階,工程指揮部的會計,每天都在和錢打交道,除了工作需要細致審核不能出錯外,他也在思考著如何能利用這些經手的資金賺點錢。
終于,機會來了。2000年1月初,周代文的昔日好友,四川云陽建筑公司巴東分公司的負責人劉某前來拜訪。
“大哥,我最近找到個活(指建筑工程),要交30萬元保證金,你也曉得我最近手頭緊。我們這么多年的兄弟,就幫小弟一把嘛。”劉某用他們的友情作為籌碼,請周代文借錢給自己。
周代文則說自己作為一名公務員,每個月工資固定,沒有額外收入,自己沒有那么多錢借給劉某。但劉某立刻許下了諾言:“我知道你是靠工資過活的,手頭也不寬裕。你放心,我肯定有借有還!利息嘛,是可以商量的,你開口,我決不讓大哥吃虧!”
本來周代文就想用自己手中流過的資金賺錢,劉某許諾自己會還利息,這正中自己下懷,但當時他卻并沒有直接答應劉某,而說讓他想想辦法。劉某說當時他就明白了,周代文會從他管理的工程款中借30萬元給自己。
廢“領條”循環(huán)利用
劉某所在的建筑公司與榔水公路工程并無業(yè)務往來,怎樣“合情合理”地將30萬元公款借給他?出借利率怎么算?如果劉某在3個月以內歸還不了怎么辦?送走劉某后,周代文腦海中浮現(xiàn)了很多問題,他既想掙錢又擔心不能按時回款會出事。
他明白,現(xiàn)在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暫借”項目資金給劉某,只要劉某在3個月以內歸還,自己便能逃脫責任;但是,假如劉某在3個月以內歸還不了,那就完了!此時,他感覺自己正走在懸崖邊。然而,內心的欲望和僥幸的投機心理使他義無反顧地將手伸向了榔水公路工程資金。
為了躲避制度的束縛和相應的監(jiān)督,周代文想起此前巴東縣民爆公司出具的一份已作廢且未付款的40萬元內部領條,他頓感“天無絕人之路”,便翻出那張“領條”,私自從指揮部財務賬上開具一張金額為30萬元的工商銀行轉賬支票,并將該支票存根聯(lián)與之前民爆公司出具的那張已作廢的領條一起作為預付款,列支在巴東縣民爆公司預付款賬下。
2000年1月10日,周代文告知劉某來拿款子,見面后,周代文將30萬元工商銀行轉賬支票交給劉某,兩人口頭約定3個月以內歸還,并約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正當周代文為自己鉆到制度的“空子”而沾沾自喜時,3個月的還款期限轉眼就到了,但劉某卻毫無還款之意,周代文頓時意識到“問題嚴重了”,遂多次找劉某催討借款。
兩年后,劉某于2003年1月、2004年5月兩次共歸還11萬元。雖然已歸還11萬元,但距30萬元還差一大截,周代文擔心事情敗露,心急如焚,思來想去,只好找自己的親友借款自籌資金,加上劉某歸還的11萬元,分三次將縣民爆公司賬上挪用的30萬元沖銷。
此筆公款,從2000年1月10日借出至2004年9月28日全部還清,挪用時間長達4年8個月零8天。
舉報“兄弟”沒商量
2006年2月,劉某又償還5萬元,加上以前歸還的11萬元,共16萬元。周代文對劉某聲稱這歸還的是利息,自己已經湊錢替他還了公家的30萬元。
此后,周代文多次向劉某催討本息,劉某都以“手頭緊”為由要求“再寬限幾天”。此時周代文也覺得自己逼得有點緊,怕劉某去舉報自己,所以想了個辦法,讓對方出具借條,這樣就算被舉報了,自己也有辯解理由。
2006年5月15日,周代文找到劉某,按照自己與親屬借錢時約定的利息計算,劉某累計尚欠其本息共72.5萬元,周代文將72.5萬元分解成三部分,讓劉某分別出具借條,即欠自己32.5萬元,欠周父25萬元,欠周叔父15萬元。
一晃5年過去了,仍不見劉某還一毛錢。周代文火了,便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間,先后以自己、其父和叔父的名義,分三次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本息。經巴東縣法院判決并強制執(zhí)行,共執(zhí)行到位57.3萬元,剩余部分周代文自愿放棄。
劉某被強制執(zhí)行了幾十萬元,感覺自己被周代文坑了,所以他于2013年12月17日向巴東縣檢察院舉報了周代文挪用公款的事實。
對舉報有所覺察后,周代文慌忙于2014年6月28日,以歸還30萬公款利息為名,給榔水公路工程指揮部賬戶中存入了11萬元。
同年7月1日,巴東縣檢察院以送達《詢問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周代文到該院接受詢問。周代文申辯他與劉某是民間借貸糾紛,并且法院有劉某出具的借條可查。檢察機關偵查人員遂將榔水公路工程指揮部賬簿擺在了周代文面前,要求其對2014年6月28日存入指揮部賬戶中11萬元“利息”作出解釋時,周代文才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5年4月28日,周代文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追繳其違法所得11萬元。2015年5月31日,他被交付巴東縣社區(qū)矯正工作管理局執(zhí)行社區(qū)矯正。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挪用公款 舉報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