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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今年1月買不到中國南車 狀告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5年07月01日 14:24 |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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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股市“虧也心慌,賺也心慌”,紅肥綠瘦,牽動著許多人神經(jīng)。在潮起潮落中,有些人因為交易發(fā)生爭議,從而對簿公堂。股民鄭先生在今年1月中國南車[-3.05% 資金 研報](601766)股票連續(xù)漲停期間,試圖通過“預(yù)埋單”的方式買入中國南車,雖然報價排序均為第一,卻未買到該支股票,一氣之下他將上海證券交易所告進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上證所公開其今年1月18日申請的政府信息,即委托時間及未成交的理由。昨天,這起上海“牛市第一案”在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就上述信息該不該對外公開展開爭鋒相對的辯論。

      中國南車(SH:601766)自選股最新價:17.80  0.56 3.05%行情走勢大單追蹤資金流向最新研報公司新聞最新公告?zhèn)€股股吧優(yōu)股預(yù)測龍虎榜中國南車 (HK:01766)最新價:11.90  0.66 5.87%行情走勢公司新聞大行評級

      報價排序均為第一,為啥還買不到股票?

      昨天上午,鄭先生和上證所代理律師均很早來到上海一中院法庭,鄭手里拿著一摞材料,看來是有備而來。記者想要和鄭先生聊幾句,但他只是微笑著,并不愿多說。上午9點,法官敲槌宣布開庭。根據(jù)鄭先生在法庭上的陳述,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間,鄭先生連續(xù)數(shù)日采用“預(yù)埋單”的方式委托中銀國際買入中國南車(601766)股票,報價排序均為第一,但始終未買到該支股票。

      2015年1月18日,鄭先生向上證所申請公開上述期間券商“接受報價,券商申報買入中國南車的順序及數(shù)量”,以了解券商是否委托、委托時間及未成交的理由。隨后,1月22日,上海證交所電話答復鄭先生,說他所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guī)定的信息。鄭先生遂向上證所主管部門中國證券監(jiān)督委員會申請復議,證監(jiān)會駁回了他的行政復議申請。鄭先生據(jù)此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以書面形式公開涉案信息。

      記者注意到,當時“中國南車”連續(xù)數(shù)日漲停,股民在沒有賣家拋出股票的情況下,一般很難買到“中國南車”。而鄭先生采用的“預(yù)埋單”方式,就是提前布局好買入點和賣出點,達到快人一步的效果,特別是對于一些一開盤就漲停的股票,預(yù)先提交買入的“預(yù)埋單”,可以避免開盤就很快漲停而無法買入的煩惱。

      而鄭先生正是這樣操作的,但股票交易有個“價格優(yōu)先”和“時間優(yōu)先”原則,從法庭透露的情況來看,鄭申報的價格應(yīng)該沒什么問題,但“時間優(yōu)先”出現(xiàn)了問題。在鄭先生看來,他的報價排序均為第一,時間上已經(jīng)夠快的了,怎么還買不到這個股票呢?

      上證所的代理律師昨天在法庭上作了解釋,“你報價排序為第一,那是在你的券商系統(tǒng),即中銀國際里排位第一,但不一定在我們上證所交易系統(tǒng)里也排在第一位,我們上證所交易系統(tǒng)里每天集合競價階段有數(shù)以千萬計的交易。”這名律師說。

      該不該公開政府信息?上證所:告錯對象了

      那么,上證所到底該不該按照鄭先生的要求,公開他所提出的信息,即“接受報價,券商申報買入中國南車的順序及數(shù)量”?

      在昨天的法庭上,雙方對此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在鄭先生看來,他所申請的信息與其本人“生產(chǎn)、生活、科研”需要密切相關(guān),而上證所首先在形式上未按照書面形式作出答復;其次,在內(nèi)容上也沒有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yīng)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yīng)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據(jù)此,鄭先生表示,上證所拒絕公開信息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但上證所的代理律師認為,上證所的電話回復只是一種告知,不是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的答復。上證所組織和管理證券市場的交易行為,不具有社會管理功能,不是行政機關(guān),也不是行政主體,不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能。因此,沒有權(quán)利也沒有義務(wù)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來答復鄭先生。其次,鄭先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部門的信息,也就不能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條文。

      對此,鄭先生盡管認可上證所不是行政機關(guān),但認為上證所是“法律授權(quán)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同樣也具有信息公開的義務(wù)。而上證所代理律師認為,上證所對上市公司的監(jiān)管不是來自行政監(jiān)管,而是對他們作出契約性的、自律性的管理。上市公司如果有違法行為,上證所沒有執(zhí)法權(quán),而是需要提交仲裁機構(gòu)作出裁決,因此上證所確實不是屬于行政主體。更何況,上證所對券商具有法律上的監(jiān)管關(guān)系,和投資者之間沒有直接關(guān)系。這等于說,鄭先生是告錯對象了。

      法院當日沒有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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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融券400余萬打水漂

      股市有風險,投資須謹慎。記者了解到,近來股市潮起潮落,由此在交易過程中引發(fā)的糾紛已開始逐漸顯現(xiàn)。除了上海一中院開庭審理上述這起“民告官”行政案件外,記者昨天從黃浦區(qū)法院了解到,一個股民在融資融券交易中與一家證券公司發(fā)生糾紛,雙方也鬧到了法院。

      這位姓何的股民稱,去年其受證券公司的推薦,決定通過融資融券實現(xiàn)融資。在開立證券交易賬戶后,何某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由證券公司為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wù)。同時,證券公司為何某開立信用資金臺賬號,供其在該賬號下進行融資融券業(yè)務(wù)。

      此后,何某先后將共計900余萬元資金轉(zhuǎn)入信用賬號,作為其在該賬號下用于買賣股票的資金,同時也作為融資融券的保證金。

      在客戶經(jīng)理的勸說下,何某又與證券公司簽訂第二份《融資融券合同》,再次開立信用資金臺賬號,并將1100余萬元轉(zhuǎn)入該賬號。在客戶經(jīng)理的建議下,何某通過融券共融得約3700余萬元資金,并利用兩賬號自有資金及融得資金陸續(xù)買入某股票。

      后來,由于該股股價下跌,信用賬號內(nèi)的股票價值低于《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的維持擔保規(guī)定的價值,何某遂追加資金。但由于股價進一步下跌,兩信用賬號內(nèi)的資金再次低于《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價值。證券公司分多次將兩信用賬號內(nèi)的股票予以平倉,導致何某損失400余萬元。

      何某認為,證券公司利用其缺乏融資融券專業(yè)知識,在其開立普通證券交易賬戶不足六個月的情況下,違反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勸誘其進行融資融券業(yè)務(wù),致使其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訴至法院。

    編輯:羅韋

    關(guān)鍵詞:股民今年1月買不到中國南車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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