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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在北京等10省市試點人民陪審員制度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王茜、羅沙)24日結束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10個省(區(qū)、市),各選5個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上述地區(qū)將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選任程序、參審范圍、參審機制、參審職權、退出和懲戒機制、履職保障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
試點地區(qū)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部分規(guī)定。
試點工作應當遵循法律所規(guī)定的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利于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據悉,試點期限為2年,自試點辦法印發(fā)之日起算。由最高人民法院對試點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北京 人民陪審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