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嚴懲“司法黃牛”對司法腐敗說“不”
懲治“司法掮客”需要多措并舉,形成制度化、長效化的高壓態(tài)勢,使司法領域中出現(xiàn)的痼疾頑癥得到根本消除,從而凈化司法環(huán)境,還司法以藍天白云,使司法源源不斷地輸送出公平正義的產品。
1月,浙江省高院聯(lián)合浙江省司法廳公布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事訴訟鑒定相關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以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鑒定委托程序,加大對重復鑒定的審查力度,促進司法鑒定質效的提高,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這是一個非常必要的嘗試。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提出“司法掮客”這個概念,并表示要加以“堅決懲治”,這還是首次。這一方面表明“司法掮客”現(xiàn)象愈演愈烈,已到了非懲治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也說明懲治司法掮客需要多措并舉,形成制度化、長效化的高壓態(tài)勢,使司法領域中出現(xiàn)的痼疾頑癥得到根本消除,從而凈化司法環(huán)境,還司法以藍天白云,使司法源源不斷地輸送出公平正義的產品。
“司法掮客”也稱“法律掮客”、“訴訟掮客”等,他們本身并非當事人,而是與政法機關有密切聯(lián)系、能夠為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疏通關系,打通關節(jié),使法官難以秉公辦案,導致訴訟產生偏頗性結果,從中撈取錢財或其他利益的人。“司法掮客”一般有三種類型:一是目前尚在位或已退下來的官員,二是部分律師,三是在司法機關有親朋好友關系的人。他們在獲知糾紛線索后,千方百計找到糾紛當事人,承諾可以“搞定”案件,把事情“擺平”,事成后從中分成獲利。他們有可能直接充當公民代理人,也有可能與當事人的代理人進行利益勾兌。但最終,“司法掮客”都必然同掌握審判權或能夠影響審判權行使的法官或法院領導打交道,當事人的利益就通過他們這座“橋梁”輸送到法官或法院領導那里,司法腐敗的整個過程由此完成。試想,司法水源若此,司法公正的水流怎能不被污染?
在司法鑒定中,“司法掮客”也時常露出身影,他們也被稱為“司法黃牛”。比如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馬上就有人找到受害人,答應幫受害人打官司、搞鑒定,甚至出錢墊資“買斷官司”,最終勝訴后從中分成,通常占勝訴額的一半左右。這些人攬上業(yè)務后,一方面“搞定”鑒定人,使鑒定人做出偏離事實真相的不公正鑒定,導致了“誰出錢就幫誰說話”的現(xiàn)象;另一方面“搞定”法官,使法官“糊涂官判糊涂案”,最終使司法與公平正義漸行漸遠,因此造成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偏低、司法權威不高等等。
我國司法鑒定體制和機制長期以來存在問題,迄今尚未徹底解決。2005年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改變了司法鑒定“九龍治水”的分散格局,實行了司法鑒定社會化改革,標志著我國司法鑒定管理工作進入規(guī)范化、法治化軌道。但目前實踐表明,司法鑒定體系出現(xiàn)了新的漏洞,這就是市場機制作用下的社會鑒定機構的趨利性與司法鑒定的公益性和中立性之間產生了嚴重沖突。“鑒定黃牛”正是鉆了這個沖突的空子,出了“用錢買鑒定”的一招。這一招扭曲了司法的原貌,使司法淪變?yōu)榻疱X、技術和良知的“角力場”。
“司法掮客”必須加以根治,否則司法腐敗難絕,司法公正難望。浙江省2015年1月通過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事訴訟鑒定相關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就力圖在根治作為“司法掮客”之一的“鑒定黃牛”上出實招,規(guī)定大力推廣道路交通事故調處中心模式,規(guī)范訴前鑒定工作,將司法鑒定逐漸引入訴訟領域,由法院控制司法鑒定的全過程,遏制“鑒定黃牛”涉足。應該說,這一嘗試是必要的。但要真正消除“司法掮客”,切斷司法領域不正當?shù)睦嬖V訟鏈條,除司法人員練好內功外,尚需在以下方面著力改革與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加強對“司法掮客”的懲治力度。全國范圍內應當來一場檢舉揭發(fā)“司法掮客”運動,國家組成專門的調查組,約談“司法掮客”,查證屬實者,應嚴懲不貸,形成“司法掮客”不敢為的高壓態(tài)勢和機制。情節(jié)嚴重者,應當繩之以法,處以刑事責任。
二是強化監(jiān)管體系,形成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在監(jiān)管上的互動機制。人民法院對鑒定意見要嚴格審查判斷,而不是簡單采納,司法審判不能演變?yōu)?ldquo;鑒定審判”,對于不采納的鑒定意見,應當反饋給司法行政機關,供司法行政機關評價考核時參考。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的評估狀況及時通報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審查判斷鑒定意見時參考。
三是推動“司法鑒定法”的制定。司法鑒定對司法結果產生重要影響,立法理應對有關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準入機制、鑒定人的職業(yè)倫理規(guī)范、鑒定程序以及鑒定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加以系統(tǒng)規(guī)定,目前這一立法空白亟須填補。(作者系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編輯:水靈
關鍵詞:司法黃牛 司法腐敗 司法掮客 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