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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個人隱私禁人肉曝光 大V轉侵權信息或擔責
[導讀]“大V”轉侵權信息或擔責,受害人最高可獲賠50萬。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將于10月10日起施行。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焦點1 個人隱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稱,在互聯(lián)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zhàn)。個人信息的收集幾乎無處不在,個人信息的內涵越來越豐富,范圍越來越廣。因此,在互聯(lián)網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根據《規(guī)定》內容,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該項條款還專門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的、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情形。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顧培東認為,當前在互聯(lián)網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為時有出現,被侵權人的個人信息很可能在網上被公布,這給很多被侵權人造成困擾。《規(guī)定》的這項條款實際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這種行為進行約束,另一方面又對這種行為進行規(guī)范。
焦點2 大V名人轉侵權信息或擔責
《規(guī)定》還首次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在信息傳播的形態(tài)上,以社交網絡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
對此,《規(guī)定》稱,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姚輝告訴記者,就這類案件來說,從法院每年總案件的受理量來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種類型當中,關于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隨著溝通和交流方式的變化,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出現的比較多一些。
姚輝進一步解釋說,這個規(guī)定將來會比較多的對自媒體發(fā)生約束。判斷過錯的一個前提就是“注意義務”,你的“注意義務”越大,可能認定你過錯的程度就越大。如果一個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著好玩兒就轉了,他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如果他是一個大V,擁有那么多的粉絲,他就應當知道發(fā)出去會影響多少人,影響力有多大,在法律義務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轉發(fā)要謹慎。據新華社
焦點3 “水軍”發(fā)帖要連帶擔責
《規(guī)定》還涉及了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lián)網灰色產業(yè)的責任承擔問題。孫軍工稱,當前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lián)網灰色產業(yè)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lián)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fā)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yōu)勢。
規(guī)定明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fā)布、轉發(fā)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而對于非法刪帖行為,該規(guī)定提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xié)議,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fā)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顧培東認為,法釋一大亮點是針對目前很多新的網絡侵權表現形式進行規(guī)制,比如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非不過,對于這類行為的侵權責任究竟如何認定還需要最高法更為細化,可以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統(tǒng)一法院的判定尺度。
本報綜合報道
焦點4 發(fā)帖者侵權網站“連坐”
《規(guī)定》要求,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規(guī)定》還要求,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fā)布為由抗辯的,法院可根據原告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網絡地址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原告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的,法院應予準許。
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應當認定有效。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guī)定。本版采寫(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網絡實名制或進入可操作階段
對于最高法此次出臺的這部司法解釋,有分析認為,雖然《規(guī)定》沒有出現任何“實名制”的字眼,但這側面是在催促網站對用戶實行實名制登記。
例如,其第4條提出,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fā)布為由抗辯的,法院可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網絡實名制是一個國際趨勢,比如Facebook就要求實名,網絡專家指出,現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已多達200多部,實行實名制已有了基礎。(騰訊新聞綜合21世紀經濟報道等報道)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個人隱私禁人肉曝光 網絡實名制 人肉搜索 大V 水軍刪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