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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男子疑因未參加警隊搬遷儀式被栽贓逼供

    2014年07月23日 08:55 | 來源:京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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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guān)阮有春案的5份判決和裁定。(京華時報記者陶冉攝)

    有關(guān)阮有春案的5份判決和裁定。(京華時報記者陶冉攝)

      53歲的阮有春曾是吉林省白城市多家啤酒廠的代理商,家境優(yōu)越。2006年,在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隊刑訊逼供下,他做出了非法持有彈藥的供述并因此獲刑。2007年,阮有春被釋放,他開始上訪舉報,要為自己討個說法。2008年,涉阮有春案的多名刑警被判犯刑訊逼供罪。6年來,阮有春4次申訴也未能等來一個無罪判決。阮有春說,“當年公開判了我有罪,現(xiàn)在必須公開判決我無罪。”

      緣起

      疑因未赴邀請結(jié)怨

      阮有春是吉林省白城市人,在家鄉(xiāng)經(jīng)營著一家旅店,同時是白城市多家啤酒廠的代理商,家境優(yōu)越。1999年初,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隊搬遷新的辦公地點,時任隊長的譚偉邀請附近的多家商戶企業(yè)負責人到場。

      阮有春也收到了邀請。阮有春稱,當時正是啤酒銷售的旺季,他駕駛貨車往返于酒廠和經(jīng)銷商之間,在家的時候都比較少。由于工作忙碌,阮有春并沒有去參加刑警隊的搬遷儀式。阮有春認為,正是這件事情使得他和譚偉結(jié)了怨。

      2006年8月20日,阮有春家對面的工廠拆遷,工廠將拆下的門窗送給了阮有春,他駕車將廢品拉到收購站途中,三名警察將他截停。“他們說是刑警六中隊的,懷疑我拉的門窗是盜竊的,讓我協(xié)助調(diào)查。”

      逼供

      毛巾抹芥末捂口鼻

      阮有春被帶到刑警隊的一間屋子里。“譚偉進來,打了我三四十個嘴巴說‘老阮,這回咱們終于會上了’”。

      據(jù)阮有春回憶,屋子里面僅有一張單人床,一張方桌,一把鐵質(zhì)椅子。“椅子有扶手,靠背后面有鎖。”這把椅子在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被稱為約束椅,阮有春被銬在椅子上接受了長達兩天的刑訊逼供。

      阮有春被勒令坐在椅子上,雙手向后穿過椅子靠背上的空隙銬在一起。判決書顯示,白城市洮北區(qū)刑警隊民警吉喆和高志堯等人參與了對阮有春的刑訊逼供。阮有春稱高志堯從床上拆下一根木棍,用棍子猛擊他的肋骨和四肢。

      吉喆和高志堯還用抹滿芥末油的毛巾捂住阮有春的口鼻。“一開始我調(diào)整位置還能呼吸,但是后來一個刑警往后勒我的脖子,就不能呼吸了。”除此之外,阮有春講述稱,“他們把浸水的塑料袋蒙在我頭上,在一旁數(shù)數(shù),數(shù)到100左右我就昏死過去了,醒來身上全是水。”阮有春稱,還遭到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隊刑警同時用三根電棍電擊,并且電擊生殖器等敏感部位。

      “他們打我的時候譚偉來過,說我要是不承認偷竊,就把我媳婦和媽媽也抓過來嘗嘗這滋味。”阮有春說,“后來我承認了盜竊,譚偉又讓我承認私藏彈藥。我就按照他們說的數(shù)量瞎編”,在刑訊逼供下,阮有春作出了盜竊和持有彈藥的供述,“我說鎮(zhèn)賚啤酒廠廠辦主任王軍給了我子彈,鎮(zhèn)賚勞改總隊房產(chǎn)處路永文給了我手槍子彈”。

      舉報

      尋受害人一同舉報

      阮有春在2006年8月22日作出有罪供述之后被關(guān)押在鎮(zhèn)賚縣看守所。第二天上午,他就在鎮(zhèn)賚檢察院監(jiān)所科科長、駐鎮(zhèn)賚看守所檢察室主任韓鐵剛查號時向其反映了在刑警六中隊遭遇刑訊逼供的事實。

      韓鐵剛在關(guān)于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隊警察刑訊逼供的判決書中的證言證實了此事。判決書顯示,韓鐵剛還曾經(jīng)收到受害人劉洪祥反映的情況。

      2007年1月5日,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阮有春拘役五個月。1月20日,阮有春服刑期滿釋放。他從看守所出來后,立刻開始尋找曾經(jīng)遭到刑警六中隊刑訊逼供的人和他們的家屬進行上訪舉報。

      2007年,經(jīng)過阮有春等人不斷的上訪舉報,刑警六中隊干警刑訊逼供案件由白城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quán)局立案偵查。同年12月3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下發(fā)偵查指定管轄函,將該案交由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偵查。

      轉(zhuǎn)機

      辦案警察被判有罪

      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2008年10月做出關(guān)于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隊干警譚偉、吉喆、高志堯等人犯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的判決。其中譚偉犯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吉喆和高志堯因相同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兩年六個月。

      隨后譚偉、吉喆、高志堯三人上訴至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被發(fā)回昌邑區(qū)人民法院重審。2009年4月10日,昌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三人犯有刑訊逼供罪,但因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錯案及其他嚴重后果,免予刑事處罰。

      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此判決進行了抗訴。2009年8月19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吉喆犯有刑訊逼供罪,免予刑罰。譚偉、高志堯犯有刑訊逼供罪,拘役六個月。

      2012年,譚偉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2年11月5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譚偉犯有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在關(guān)于此案的多份判決書中,提到的受害人有5名。判決書中提到的刑訊逼供手段包括將嫌疑人銬在約束椅上拳打腳踢、用木棍打、毛巾抹上芥末油蓋住口鼻、浸水的塑料袋蓋住口鼻、用電棍電擊、打火機燒手腕、用回形針刺指甲等手段。

      此案經(jīng)過吉林當?shù)孛襟w報道后,阮有春一度認為自己很快就能收到一個無罪判決。

      冤情

      涉案彈藥未曾出現(xiàn)

      雖然幾名民警被判刑訊逼供罪,但是阮有春還要為自己伸冤。阮有春是因為非法持有彈藥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但是在案件多次審理中,作為定罪證據(jù)的子彈從未出現(xiàn)過,甚至連照片都沒有。

      阮有春曾經(jīng)供述表示,“在我家旅店登記室靠門口的小柜里放有64手槍彈35發(fā),口徑子彈150發(fā)。口徑子彈是鎮(zhèn)賚啤酒廠廠辦主任王軍給我的,手槍子彈是路永文給我的。”

      根據(jù)檢察院在進行警察刑訊逼供調(diào)查時的詢問筆錄,路永文稱自己不認識阮有春,也沒有給過他子彈。路永文表示,在2006年9月27日譚偉、高志堯?qū)λ鲈儐栕C人筆錄時,他因“急著去釣魚,他們怎么問我就順著回答”。

      鎮(zhèn)賚啤酒廠的王軍也在詢問筆錄中否認曾經(jīng)給過阮有春子彈。

      辦案干警高志堯的詢問筆錄顯示,對于阮有春案定案證據(jù)“子彈的照片和鑒定以及子彈來源的相關(guān)證人”,沒有相關(guān)部門和人員向其追要過。

      白城市洮北分局治安大隊任福江和李國慶兩個人負責管理槍彈庫,兩人在詢問筆錄中均表示,沒有見過從阮有春家收繳的子彈。李國慶稱,“領(lǐng)導(dǎo)同意了,我沒見到子彈就開了收繳物品清單。”

      一審中的證人焦文革也在檢察機關(guān)詢問時否認了在阮有春家見到子彈。

      申訴

      等不來的無罪判決

      在阮有春的判決書中,證據(jù)包括阮有春的供述、證人焦文革、路永文的證言,公安機關(guān)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收繳物品清單。

      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隊干警因刑訊逼供被判處后,阮有春開始為自己的案子奔波。2009年6月8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阮有春第一次申訴后作出再審決定。2010年1月15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維持原判。

      于是,阮有春申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但是申訴被駁回。

      2012年,阮有春再次向吉林高院申訴,吉林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再審決定。2013年3月29日吉林高院作出裁定,認為“原辦案人譚偉等有刑訊逼供行為,致使本案部分證據(jù)可能發(fā)生變化”,撤銷原判,發(fā)回洮北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2013年11月22日,洮北區(qū)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洮北區(qū)人民檢察

      院撤訴。阮有春上訴至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白城中院維持了原裁定。

      2013年12月20日,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阮有春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阮有春再次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再審決定。但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案件已經(jīng)做出不起訴決定為由沒有派員出庭履行職務(wù),導(dǎo)致案件一直沒能開庭。

      對于此案,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白城市檢察院工作人員稱,案件不方便對外透露。

      對于目前的情況,阮有春感到很無奈。他說,因為自己的案子,不僅家里的生意停滯了,兒子當初高考也沒能報考國防生。

      阮有春說,他現(xiàn)在的想法很簡單,子彈從來沒有出現(xiàn)過,自己沒有罪。所以,“當年公開判了我有罪,現(xiàn)在必須公開判決我無罪。”

      本版采寫:京華時報記者苗飛飛

     

     

    編輯:曾珂

    關(guān)鍵詞:吉林男子被栽贓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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