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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學子求情為何觸犯眾怒
世人震驚的復旦大學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審還沒開庭,網(wǎng)上已經(jīng)對他的177位同學展開了道德與法治的“審判”。日前,復旦大學177名學子聯(lián)名上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被告林同學求情。這封希望刀下留人的請求信,昨天經(jīng)媒體披露后,幾乎觸犯了眾怒,憤怒的網(wǎng)友直指這些復旦學生是“法盲加腦殘”。
由復旦大學一教授發(fā)起、177名學生自愿聯(lián)合簽名后寄往上海高院的求情信表示,對受害同學黃洋之死,“極為難過、極為悲痛、極為同情”,被告林森浩投毒,其罪嚴重,后果慘重,林本人必須痛徹心扉地懺悔,如果得以生存,應以一切辦法為受害父母盡孝、贖罪。177名同學表示,“我們愿意代黃洋盡孝,盡一切力量幫助他的父母”。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明白,復旦投毒案最終的判決結(jié)果,不會因為輿論的激憤而加重量刑的砝碼,同樣不會因為177名同學的求情而改變。作為未決之前的討論,格殺勿論也好,刀下留人也罷,兩種截然相左的意見,都是被允許的。誰都不應該因為這些學生的訴求,而將他們擺在公眾道德與法治的對立面。
以為一封求情信能夠改變法律天平的傾斜度,與擔心177名同學的求情信會干預司法一樣,只能說明人們對于法律知識的儲備不足,說明人們對于司法公正還不夠自信。倘若因為一封求情信而將他們的善念貼上偽善的標簽,則容易將這些同學對于法律標準的認知,推到道德的審判席上。這種態(tài)度是不恰當?shù)模彩遣簧频摹?/p>
177名大學生的訴求是樸素的,但樸素的愿望并不會作為法律量刑的標準。客觀上,他們或許隨著時間的推移,心理上已經(jīng)慢慢接受了黃洋這條生命被人剝奪的事實,接受了死者已逝的無奈,他們樸素地認為自己能夠包容了林同學的犯罪事實,以為如果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不讓這一條生命消逝、不再讓另一個家庭遭遇痛苦,也是一種善良與包容。
無疑,177名大學生的樸素之舉,在法律面前是天真的,他們不被正義感爆棚的人們所接受,也正是因為感性大于理性,善意大于正義。他們與網(wǎng)友的沖突在于,前者覺得反正被害者黃洋同學之死已經(jīng)既成事實,不如給林同學一個生的機會;后者覺得,林同學剝奪了黃同學生的機會,法律就不應該給林同學留下生的機會。
這是一個屬于法律命題的不同看法。遺憾的是,因為這封信出自林森浩的復旦同學之手,網(wǎng)絡情緒將他們迅速歸為等同于林森浩一樣“喪盡天良的罪犯”、判定他們是“教育失敗的悲哀”,這種正義感爆棚的態(tài)度是粗暴的。
復旦大學投毒案,暴露了這個象牙塔里的群體中的個別人,同樣存在著與社會群體中個別人身上也有的狹隘與冷漠、魔鬼與沖動。只不過,復旦高級知識分子林同學用的是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社會上更多人用的是農(nóng)藥或者刀具。即便如人們擔心那樣,真的屬于大學生這個群體越來越不懂得包容和與人相處,那么,面對177名大學生今天的熱情參與發(fā)聲,社會應該把他們當成一次融入社會的契機,從而展示包容的胸懷,與他們好好相處,好好議事,而不是將他們貼上某個標簽,打回象牙塔中。
177名同學刀下留人的訴求,與殺人償命的訴求,都是一種權(quán)利,一種參與。我們一方面覺得現(xiàn)在的學生掉進了書袋子,希望他們更多地參與公共話題中來,但當他們以稚嫩甚至還有些冒冒失失的方式參與進來的時候,卻很不耐煩地將他們踢回象牙塔中,這種以不包容的態(tài)度指責他們的狹隘、以粗暴的態(tài)度指責他們冷漠,本身就是矛盾的。它等同于將社會課堂,向這些稚嫩的學生再一次關(guān)上了大門。
社會主流人群屏蔽了一次與己不同的聲音,學生失去了一次被包容、被融入、學會與人相處的機會。我們在177名大學生樸素卻看上去有些離譜的訴求中,看到了社會情緒本身流露出來的矛盾而又離譜的態(tài)度。
如果我們將復旦投毒案作為法治的課堂,我們不妨將這些校園驕子,融合到法治的圓桌上來,融合到豁達的社會生活的大格局中去,讓他們感受真正的包容,更加懂得珍惜生命,敬畏生命。(劉雪松)
編輯:于瑋琳
關(guān)鍵詞:同學 求情 復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