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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冠軍切莫一窩蜂
單純以重獎作為衡量運動成就的標尺,并不合適,更不科學。
隨著中國冬奧代表團的再創(chuàng)佳績,可以預見到,一波新的奧運熱即將產(chǎn)生。冬季奧運會雖然不如夏季奧運會搶眼,但是仍然是全球矚目的焦點,尤其是在我國冰雪項目相對弱勢的情況下,冬奧會的成功更加難能可貴。
在這個“熱”里邊,比較讓人擔心的是對金牌選手的獎勵熱。一直以來,一旦有選手為國爭光,伴隨而來的必然是鋪天蓋地的各種榮譽和獎勵。就體育對國家的政治意義和舉國體制的運行機制來講,對收獲好成績的運動員給予相應的獎勵,不但是應該的,而且也是得到全社會點贊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這個表彰和獎勵的過程中出現(xiàn)的某種一窩蜂現(xiàn)象。就是一旦有了成績,眾多有關無關者一擁而上,重金大獎紛至沓來,仿佛不給冠軍堆出一座金山就不足以彰顯各方成就之偉大。
我相信運動員們之所以投身競技場,最初的動因還是因為對運動的熱愛和挑戰(zhàn)自我極限的勇氣,而在賽場上艱難拼搏最終獲取勝利,更有其頑強堅韌肯于承擔勇于為國爭光等諸多優(yōu)秀品質(zhì)的集合因素以及技術(shù)運氣等競技體育因素,在這其中,錢的因素不是沒有,但絕不是最重要的。所以,單純以重獎作為衡量運動成就的標尺,并不合適,更不科學。
更重要的一點是,在以往的諸多事例中,可以看到,往往最慷慨的獎勵,來自公款或者公有資源(如住房)。筆者認為,如果是運動員相關的體育部門或者與其有直接關聯(lián)的政府部門,如其關系所在單位、對其培養(yǎng)付出過一定努力的基層部門等,參與到對于運動員的表彰獎勵中,都是合理的,如果表彰獎勵都是按照經(jīng)合法程序確定的規(guī)則執(zhí)行,就更沒有問題。如果是民營企業(yè)或者私人,以非國有財產(chǎn)進行獎勵或者帶有商業(yè)色彩的表彰,雖然不見得適當,如不超出法律框架和相關規(guī)則的限制,也是兩廂情愿的事情。但如果是非直接關聯(lián)方的政府部門或者資源型國企,用非正常程序劃出來的“公款”去獎勵運動員,就有用公款出風頭之嫌,有用公款搶政績之嫌,是不當使用權(quán)力和資源。某種程度上,這種行為跟用公款辦晚會,以百萬重金換領導在臺上光鮮一分鐘,是差不多的性質(zhì)。
勝利的喜悅,不能沖亂合理的規(guī)則。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獎勵 冠軍 一窩蜂